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第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四、撤诉的法律效果
第一,不论是原告申请而得到受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直接的法律效果都只是导致本案诉讼程序的完结,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并无任何影响。但是,就原告自身而言,如果其同时明确表示放弃此前主张的实体权利,则另当别论。不过,明确表示放弃此前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超出了撤诉本身的原有含义。应当注意,在被告此前已经提起反诉的情况下,原告撤回起诉的直接法律效果只是导致本诉程序的完结,反诉程序不受影响,应当继续进行;但是,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前已经提起参加之诉的情况下,原告撤回起诉的直接法律效果,不仅导致原诉程序的完结,而且也使参加之诉无所依托而同时完结,在这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第二,原告撤回起诉以后,通常被视为自始未起诉, 因此其仍然有权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所谓“除外”,即不受此限而可以再次起诉。当然,再次起诉应以撒诉时没有一并放弃实体权利的主张为前提。
五、撤诉结案的社会效果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其一是使当事人早日从纠纷中解脱出来,提前结案,减少讼累,使当事人能够集中更多的精力搞好生产。其二是能节约诉讼开支。如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最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费负担。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其一是缩短办案周期,减轻文书的撰写工作量,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其二是缓解执行压力。在许多撤诉案件中,原告撤诉通常以和解协议其他内容的执行为前提,原告撤诉便意味着“执行”结束。这对法院工作的全局来讲是不可忽视的。 4/8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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