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之所以规定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其立法精神在于确定此时原告已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必须以被告明确确知原告已向其主张权利为前提。因此,对于撤诉因视不同情况而定;在起诉状送达被告以前申请撤诉的,应视为未起诉也未向被告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不中断;在起诉状送达后申请撤诉的,应视为已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如是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则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制度,在于要求原告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起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出法庭,表明原告对自身权利的漠视,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的一种形式。
七、做好有利于撤诉的前期工作
撤诉结案虽然取决于当事人的处分权,但往往包含着法官的创造性工作,是法官积极解决当事人纠纷的过程。
第一,在接触案件后,应加强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除促使其积极诉讼外,也使当事人对其诉讼前景有权衡的余地。
第二,要重视庭前准备程序。很多纠纷之所以久拖不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存在误解或妄想。在准备程序中,通过对事实和法律的整理,可令双方尽早摊牌,消除误解,打消妄想。实务中,很多撤诉是在庭前准备活动中出现的。
第三,要善于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由于很多撤诉案件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完成的,这就需要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能从庭前证据交换所获得的材料中,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这是法官在促成当事人依法撤诉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
第四,加强对案件生成和审理规律的认识。民事纠纷五花八门,不同类别案件的生成和审理规律也不一样。法官应善于通过对不同类别案件审理规律的总结,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找到和解基础。
第五,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诉讼代理现象已非常普遍。通常,诉讼代理人可能具有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有些还可能同时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使他们在案件审理中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我们要善于多方发挥诉讼代理人的这一媒介作用。在知产案件审理中,许多案件的专业性或技术性很强,相当多的诉讼活动都是由具有知产诉讼专长的诉讼代理人完成的。法官在把握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容易使诉讼代理人就有关争议达成共识。进而通过代理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使当事人获得庭外和解。 6/8 首页 上一页 4 5 6 7 8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