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对检察人员的管理弊端,可以概括为两个“单一化”。 这两个“单一化”管理模式,忽视了检察权的独特属性以及检察职位的差别,难以实现检察队伍的高素质和专业化,已经阻碍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检察职业的特性要求检察官管理向职业化发展,而检察官分类管理是对检察官实行职业化管理的基础。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 应突出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的主体地位,增强检察官的独立性。
所谓分类管理就是根据工作的性质、职业特点、人才成长和发展的规律,对不同类型的工作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 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理论,检察机关脱离行政管理体系,实行符合检察机关特性的管理制度,检察机关中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员应分类进行管理。所谓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指依据职位分类的基本原理,将检察机关的职能和相关工作细化分解,设置不同的类别和层次的职位,依据各自工作规律、工作要求进行管理, 互不交叉 。我国对检察人员的管理弊端,可以概括为两个“单一化”:其一是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用公务员管理的单一模式来管理检察人员,其二是检察系统内部用检察官的单一标准来管理所有干部。正是套用行政机关职务层次,使得检察官职务序列演变为行政职级序列,检察官职务的司法属性日益淡化。职级决定待遇的分配模式,迫使检察官们不得不将更多精力用在行政职级的晋升上,不少业务骨干都离岗进入了行政管理部门。这两个“单一化”管理模式,忽视了检察权的独特属性以及检察职位的差别,难以实现检察队伍的高素质和专业化,已经阻碍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曹建明检察长于 2011年10月25日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作的专项报告提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尚未建立。队伍‘出口’不畅,不适合的人员难以调整出检察队伍”。因此,建立符合干部人事管理基本规律和适合检察业务工作运行规律和检察人员特点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模式,已成为推进司法(检察)体制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和契合点。本文拟从职业化角度控讨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建构。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对检察官实行职业化管理的基础
(一)检察职业的特性要求检察官管理向职业化发展
法律职业化由来已久。从古代把法律作为人类行为规范、社会和国家管理工具开始,法律就已发展成为由一批专业人士制定、解释和适用的职业。
检察权的行使以适用法律为基础,检察权所包括的公诉权、侦查权、诉讼监督权、职务犯罪预防权等各项权能无疑都具有很强的专业属性。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 检察官地位、作用、责任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只有高素质的人才能作为检察官,检察官职业化无疑是法律职业化的应有之义。检察官职业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检察官应具有浑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其二,检察官应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与驾驭检察业务的能力和技巧;其三,检察官应具有特定的思维方式;其四,检察官应具有高超的司法技能。检察官的这种职业特质要求检察官管理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
突出检察官职业的特有属性是检察官管理制度不断发展的关键环节。在我国,从检察权的特点和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分析,检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法律监督是其本质特点,同时兼有行政与司法的某些内容和特点。检察权的性质决定了检察官具有同样特点,使检察官既具有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属性,又具有司法人员的属性,体现行政性质的检察官一体化原则和体现司法性质的检察官相对独立原则成为检察官职业属性中两个支柱性的基本原则。正是对检察官职业特有属性的深刻认识和现实关照,才促成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并使这一制度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可,实现了检察官管理制度入口环节的历史性突破,为今后健全完善符合检察官职业特有属性的检察官管理制度提供了基础条件。
(二)检察官分类管理是对检察官实行职业化管理的基础
检察官管理制度的构建依检察权特性来决定。检察权之特性因各国司法制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者亦有不同的观点 。尽管这些观点对检察权之最终定位存在分歧,其共同点都是承认检察权在运作中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属性 。
检察权的行政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第一,在外部管理上,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既要向产生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其监督,又要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 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与此相适应,检察官的管理也是双重的 。对检察官而言则产生了检察官的使用与任命相分离, 使得检察官的管理缺乏科学性, 特别是有些地方直接将从来没有接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党政机关的领导任命为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 难以选择优秀的检察官走上领导岗位。第二,内部管理上起决定作用的是行政化的人事管理体制。检察机关办案流程是“ 检察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的典型的以行政关系为特点的办案体制, 内部组织形式上,科(处)为基本行政单位, 设置相应行政领导,并依此形成一级管一级的等级管理模式。无论是检察办案工作, 还是对检察官的管理, 都是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来实现。这种模式只突出了检察官与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共性,而忽视了检察官职务的法律专业特点与法律监督工作的特点,这不利于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和检察事业的发展。
检察权的司法性体现在司法活动直接性和亲历性。检察权的行使以适用法律为目的,需要检察官的独立判断和决定。检察官办理案件要经历“ 获得案件事实一择取法律规范一解释法律规范一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一形成决断” 的思维过程,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性,要作出准确的思维和判断,客观上要求检察官以直接性和亲历性为基础。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是独立的,并且独立行使检察权,其地位与法院相等。
检察权体现出来的行政性和司法性之双重属性,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检察一体原则若行使不当,会遏制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丧失公正司法的空间,出现行政性过分扩张,独立性不足的问题;而过于强调检察官之独立,则可能破坏检察机构作为统一的整体执行检察职能。因而必须协调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之关系 。制度安排上,综观世界各国的检察官制度,无不是围绕检察权进行的以职位为基础的分类管理。检察权的双重属性要求对检察官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实行彰显职业化的分类管理,使不同职能根据其属性侧重不同要求,并统一到法律监督权这个大平台上, 其根本的目标就是保障检察官管理的职业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多年来队伍建设的实践证明, “ 官本位” 的人事制度阻碍了业务骨干的成长,要培养专业化的检察官,必须首先克服官僚主义,建立“以事为中心” 的管理体制 。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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