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案件撤诉的几种类型
根据我国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把撤诉归纳为以下三种:
第一、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可将其划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判,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后者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况来对案件作出处理,这通常被视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第二、根据撤诉所处审级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前者发生于第一审程序,其效果仅仅是导致第一审程序的完结;后者发生于第二审程序,其效果不仅是导致第二审程序的完结,而且意味着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在事实上的接受。
第三、根据撤诉的诉讼主体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撤回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这三种性质不同的撤诉均只能发生于第一审程序。
三、撤诉的条件
(一)、申请撤诉的必须符合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第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起诉,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2/8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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