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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对加强党内监督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廉政风险的防控研究,探索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廉政风险的因素、加强风险的防范,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障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正处于司法体制深化改革,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主题实践活动司法为民的重要阶段,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来,基层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制度不断科学、高效、有序的建立和完善,审务督察是一项重大司法改革之措,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监督体系,有力推动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更好地发挥审务督察工作对法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推动作用,就如何做好基层法院审务督查工作谈几点粗浅建议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旗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实现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得更为重要。廉正建设做得好坏,直接关系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服务党的中心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执行难工作一直是法院工作的软肋,法院的裁判文书不能的到有效履行。人民法院的权威得不到维护,现今急需制定一部法律来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强制执行法则就是调整国家强制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加人之间的执行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执行法律关系的规范。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审判制度,对于修正裁判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新证据是启动民事再审诉讼程序的条件之一,是证明再审案件各种法律真实的客观事实,也是认定再审争议事实的依据,更是再审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因素。因此,分析认定新证据就非常关键。本文从证据的一般规定,重点阐述新证据的构成,从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及主观要件入手,分析新证据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审判实际,提出解决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党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四种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这是依据当前形势提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要求,对于统一全党思想与行动、同心同德地战胜各种挑战与困难,对于带领全党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两个一百年”目标,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规则,2013年刑诉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基本保障。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并设置了操作程序,通过约束侦查部门取证行为对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提供了救济措施,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笔者在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含义、排除范围、重要性,如何界定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望能为法律同仁们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该规则提供些许帮助。 在网上搜索“隔代探望”可以发现,许多法律咨询论坛中都有此类咨询。“我女儿改嫁,外孙的奶奶以此为由不准我看外孙怎么办?”“儿子离婚了孙子跟女方,我们可以去看望孙子吗?”“儿媳改嫁带孙子去了外地,不告诉我们具体地址合法吗”…… 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中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群众利益最后一道防线,其廉政文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党的廉政建设成败。 民事执行机构,是指在法院中设置的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民事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事执行权,保障民事权力主体能够借助于国家强制力以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民事执行机构作为民事执行权运行的载体,其设置状况如何,事关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事关民事执行权功能的有效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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