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失独六旬老人徐某、李某夫妇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判决在孙子10周岁之前每月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该判决一出,引发社会、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再次广泛的热议。近年来,“隔代探望权”在学术和司法实践中都引起很大争议。对于很多人来说,“隔代探望”很遥远,但对有些人就犹如新闻中的情况那样,很现实。
在网上搜索“隔代探望”可以发现,许多法律咨询论坛中都有此类咨询。“我女儿改嫁,外孙的奶奶以此为由不准我看外孙怎么办?”“儿子离婚了孙子跟女方,我们可以去看望孙子吗?”“儿媳改嫁带孙子去了外地,不告诉我们具体地址合法吗”……
那么,祖父母(外祖父母)到底想不想有探望权?法官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到底该如何做出合适的判决?如何兼顾法理和情理?
从法理上来讲,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享有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并上升到法律上的层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探望权的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并没有规定其他近亲属可以拥有探望权。
从情理上来说,所有公民的民事活动和行为都要遵守社会公德,符合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在我们这个高度讲究人情的国度里,尤其是在处理涉及抚养探望等家事审判案件中更应该考虑到祖父母(外祖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两代人之间不可割舍的亲情。严格地将探视权的主体界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显然过于狭窄,由于我国的现实状况,父母工作繁忙,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抚养孩子,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创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必然要忙于生计,父母亲无法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孩子,多数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助一起带孩子,很多孩子都是由老人抚养长大的,老人在抚养孩子方面尽到很大的义务。父母的离异,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拒绝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时有发生,剥夺了老人的探视权,对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明文规定,但判决支持老人对孙子女的探望权,该判决不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反而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关怀,传递出法治的温度。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就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与子女、孙子女的见面、相聚是满足老人精神需求的重要形式,这也与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观相符。探视权的行使,不仅能够满足父母对孩子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减轻孩子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从复杂的现实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利益来说,法官判决老人享有隔代探望权应该做到适度。公权审判力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家庭自治?
一是隔代探望权的行使不以影响再婚家庭正常生活为限。如果拥有较大或者无限制的隔代探望权,势必影响或扩大了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义务,尤其是在此一方再婚的情况下,还可能影响再婚家庭的生活。
二是隔代探望权利必然受到限制,另一个限制的标准就是不得有损孙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利益。一般来说,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情形包括探望权人具有不良的生活习惯、爱好,道德品行不佳、具有家庭暴力或虐待倾向等,或者患有某种传染疾病不利于探望等。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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