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现代生活中与人们最密切相关的经济词语和法律词语之一。现代人合伙创业开公司,自然成为公司股东;企业改制,职工买断工龄入股成为公司股东;还有的人朋友开公司愿帮忙,给当个挂名股东;早先还有债转股;最熟悉的莫过于我们炒股,买股票,每买进一支股票就成为该股票发行公司的股东。凡此种种,都可以成为股东,可以说,股东、股份、股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大多数人们并不了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是:在经济生活中,股东对自己的权利责任漠然视之或不知所措,随意抽逃注册资金、出资不实时有发生,在股东权发生纠纷寻求司法救济时,竟然提出退股等法律不予保护的要求或将股东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混为一谈。本文试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做一探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以期有所裨益。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概念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的概念,但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者通过股东资格的继承以及受让他人股份,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通过出资、转让或继承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从而使其名字登记在股东名册,并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公司享有法律或章程规定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股权关系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独立的平等的民事主体,非经法定程序和合法授权,包括股东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处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和公司法人人格权。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之间不是所有权关系。同时,二者之间也不是债权关系,股东非因其出资而对公司享有债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的股权关系是新型权利类型,是调整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关系的最基础、最根本的关系,既不同于所有权,也不同于债权。股东由于拥有公司股权,才享有对公司管理权利、经营知情权和财产收益权等具体权能,也相应对公司承担股东义务,还产生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命题。
(三)规定股东权利义务的必要性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由此可知,投资关系或出资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最重要的关系,股东只有出资,公司才得以设立,才有独立的财产,从而具有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真正能力。才形成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股权关系,同时法律规定股份可以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继受取得。股东以何种方式出资?怎样才算履行出资义务?继受取得股权须符合何种法律要件以及股权如何保护等问题无不涉及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设立公司对公司出资,从股东的角度而言,其目的是通过公司经营活动获得利润;从公司的角度而言,公司从此获得股东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成为独立人格的法人。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必须得到规范合理的调整,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须明晰,因此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是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调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包括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对公司规范持续运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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