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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业化为旨归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建构

时间:2013-08-28 17:34:5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杨 林
导读:我国对检察人员的管理弊端,可以概括为两个“单一化”。 这两个“单一化”管理模式,忽视了检察权的独特属性以及检察职位的差别,难以实现检察队伍的高素质和专业化,已经阻碍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

  2、落实检察官的等级制。一是使检察官等级与工资福利挂钩。保障检察官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履行职能高于一般检察人员的津贴待遇。二是放宽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等级职数。四级高级检察官不能只设1名,笔者认为四级高级检察官凡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符合条件均可选升;三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可以适当地加以限制职数,但比例也应当提高,笔者认为其比例应从原来的比例提高到90%为宜。三是实行选调、考调、政法体制改革培训班等形式吸纳检察人才。四是对吸纳高素质人才作为检察官的实行奖励政策,并提供好的工作平台。

  3、设计科学的检察官选任制度。当前检察机关要以人才强检为主线,带动和促进检察官队伍建设。这既是分类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当前制约检察业务人才成长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选人机制不合理,人力资源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检察官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导力量, 科学的选任制度是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基础和根本保证。一是建立检察官遴选制度, 使检察人才形成梯次,减少人才流失。针对当前队伍建设的实际,应尽快建立选拔下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担任上级检察院检察官的制度。从而既为上级院补充了高素质的、能胜任职责的业务人才,使上级院可以更好地指导下级院工作;同时又促进了基层检察人才的合理流动,避免人才流失的进一步加剧。二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检察官制度。通过向社会直接招录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人才,适当吸纳系统外的优秀分子,可以及时充实检察官队伍,并使检察官在业务上形成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二)增强检察官的独立性

  检察官独立是现代司法的一般原则。在我国现阶段,检察官的独立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就是说,检察官独立不是指检察官个体独立行使检察权, 而是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 这与西方国家检察官个人本位理念、检察官个人独立办案的制度模式是有根本区别的。笔者以为,在内部管理上, 既要通过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组织领导来强化检察一体制,检察长、部门负责人领导职能、减少业务管理中的行政色彩来保障检察官的独立地位;又应当强化检察官行使职权的个体独立性。也就是说,在检察官享有独立办理案件的权力的同时,应对自己不正确或错误决定承担完全责任。这种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制度,将使检察官增强执法理性,谨慎行使权力,确保公正执法。加强检察官独立的具体措施是:

  第一、深化主诉检察官改革,赋予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更大的权力,明确主诉检察官对一般起诉业务的决定权和重大业务的建议权。

  第二、明确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原则上只有案情确实过于复杂检察官难以决定的案件才上会讨论, 而且明确规定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对一般案件, 实行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作出决定,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三、明确行政领导职责。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主要应当是主持、组织全院或部门的政务工作、案件流程管理工作, 尽可能减少行政指令。同时兼顾检察权行政属性的要求,对自侦部门的检察官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

  第四、用政策和法律明确行政机关、企事业、团体不能干扰检察官独立办案,否则将追究党、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五、加强检察官办案错案追究制力度,保证检察官公正廉洁。

  结束语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人是一切事业的基础,检察官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效果。目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体现了社会发展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推动了检察队伍建设。但是,这种空前的制度变革给检察队伍建设带来巨大动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例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非检察官的职业发展轨道,改变了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可能造成相关人员心理失衡,不仅使检察人员人际关系紧张,更为严重的是增添了贯彻落实改革措施的难度。因此,在改革完善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中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就是要让检察官有一条公开、公平、规范、顺畅的发展渠道,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热情,促使他们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同时,让非检察官真切体会到检察官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安于从事本职工作;通过增强制度的说服力和激励功能,让不同素质层次的人群都能认可自己在检察机关内部所处的位置,并有奋斗努力的方向,从而构建检察机关内部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避免由于人事关系紧张而产生的内耗,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通讯员 杨 林)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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