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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业化为旨归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建构

时间:2013-08-28 17:34:5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杨 林
导读:我国对检察人员的管理弊端,可以概括为两个“单一化”。 这两个“单一化”管理模式,忽视了检察权的独特属性以及检察职位的差别,难以实现检察队伍的高素质和专业化,已经阻碍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的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检察官管理制度随着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得到重建和发展,历经恢复重建阶段( 1978 年至1987 年)、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共同发展阶段( 1987 年至1995 年)、形式上的分类管理阶段( 1995 年至2002 年)、实质上的分类管理阶段( 2002 年至今)等四个发展阶段,始终沿着法律化进程发展,始终遵循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律,始终力求突出检察官职业的特有属性 ,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囿于篇幅,在此,笔者谈谈第三、四两个阶段。

  (一)形式上的分类管理阶段( 1995 年至2002 年)

  1995 年2 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检察官法》使检察官管理制度在形式上从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分离出来。此后,检察官管理制度向着检察机关内部各类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从而实现各类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官专业化的方向推进。1999 年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首次提出了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同年10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将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奋斗目标之一。2000年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再次将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作为检察改革的目标之一。在2000 年8 月党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将“根据党政机关不同职位的特点制定分类管理办法”作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措施之一,肯定了检察机关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995 年至2002 年,以《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检察官管理制度从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分离出来,改变了长期以来采用管理党政干部单一模式管理检察官的状况,实现了对检察官的依法管理,从形式上实现了检察官管理制度的独立。不仅如此,检察官管理制度已经着眼于检察机关内部,向着更深层次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密集出台的《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检察队伍建设三年规划》、《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等检察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了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为检察官管理制度脱离行政化、凸现司法性提供了政策保障 ,为检察官管理制度的全面完善准备了条件。

  (二)实质上的分类管理阶段( 2002 年至今)

  2002 年1 月1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 年6 月30 日修订的《检察官法》正式生效。修订后的《检察官法》提高了担任检察官的条件,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规定初任检察官从通过考试并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确立了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相区别的检察官标准,是对原有规范的一种历史性超越。如果说修订前的《检察官法》标志着形式上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的确立,那么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则标志着实质上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的确立,同样是检察官管理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2002 年11 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对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强调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责权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明确提出了“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目标,使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更为紧迫。经过不断研究和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 年9 月印发的《2004—2008 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三大类,界定了三类检察人员的范围,提出了分类管理改革的初步时间规划。2006 年1 月1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 年4 月27 日通过的《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公务员法》将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检察官均列入公务员范畴,区分管理,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了检察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相互独立的关系。目前,检察官管理制度已经形成了以《公务员法》为总章程、由《检察官法》衔接配套的法律体系,为今后检察官管理制度的改革发展明确了方向。

  三、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特点, 强化检察官分类管理的职业特性

  由于长期以来对检察人员 普遍实行的是品位分类 , 即“ 以人为中心” 划分职务等级,忽视其职位要求的差别,难以实现检察队伍的高素质和专业化。笔者认为,现阶段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应侧重于职位分类 ,突出各类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本质属性,规范各类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员额比例,突出各类检察职位的区别,主要依据职位分类的原理进行职位调查,工作分析,进行类别划分; 而在职级设置、选任、晋升等方面适当引入品位分类的因素,最终达到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优势互补。从1990 年开始,我国检察机关开始检察官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改革的直接动因就在于检察官管理体制上存在的行政色彩较浓, 司法性不足、专业性不强的弊端所造成的效率低下。突出职业化色彩仍将是以后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动因和目标。鉴于目前我国检察官管理体制主要弊端是行政色彩过浓而司法性不足,改革的目的是革除弊端,因而分类管理的基本取向应当是减少行政性,增强司法性。当然,最终意义上的分类管理必须实现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理顺职位与职称配置,以职位管理替代以往的身份管理,解决许多有检察职务的人员不在检察工作岗位,在检察工作岗位的人员中有人多年来没有检察职务的现象, 真正实现职位与职称相统一, 使检察官与其等级形成紧密联系的依附关系。

  (一)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中,突出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的主体地位

  就目前的现实条件而言,分类管理不可能一步到位。当前的重点是淡化机构色彩,形成以检察官为中心的组织模式和办案模式,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内部的主体地位。机构只能是作为承担同类业务工作的检察官以及围绕检察官开展事务性工作的其他检察人员共同构成的一个组合,所起的作用是管理、监督、调控业务工作,对人员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培训等负责。

  1、完善主诉(办)检察官责任制。通过进一步规范权力范围和运作方式,明确责、权、利,增强主诉检察官责任感和荣誉感,使检察官的作用和地位得到更好的发挥。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是根据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工作的性质、特点和一般规律进行了权责划分,将决定起诉、退回补充侦查、适用简易程序等权限交由主诉检察官独立行使;主诉检察官必须对其决定事项负责。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本着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提出了六项检察改革措施,其中一个重点是在公诉部门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各地经过实践证实主诉检察官制度在办案中确实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通过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权力,增强了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责任心,客观上起到了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意识的效果。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的实践,其意义不仅仅在于一个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同时也是检察官管理体制方面的探索与创新 。由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首次授予检察官以处理案件的决定权,强调了检察官独立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人们看到了分类管理的典型范例,从思想上对因事择人,权责明晰的分类管理原则有了初步认识,有利于今后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

  目前,很多地方检察院在在主诉检察官的基础上发展为以主诉检察官为主体、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相配合, 责权明确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并规范主诉检察官的权力运作。笔者以为,可以进一步吸收和借鉴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有效经验,在其他办案职能部门试行主办检察官办案制度。尤其是在侦查部门试行的侦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既达到了与主诉检察官制度异曲同工的效果,又体现侦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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