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书中的描述中,鲁达共打了郑屠三拳,这三拳打的精彩、打的漂亮,也正是这三拳要了郑屠的命。这三拳的的精彩描写成为儿时最喜欢的段落。
先看看第一拳:“扑的只一拳,正打在鼻子上,打得鲜血迸流,鼻子歪在半边,却便似开了个油酱铺,咸的、酸的、辣的一发都滚出来”。
再看看这第二拳:“提起拳头来就眼眶际眉梢只一拳,打得眼棱缝裂,乌珠迸出,也似开了个彩帛铺,红的、黑的、紫的都绽将出来”。
还有这最后一拳结果了郑屠的姓名:“又只一拳,太阳上正着,却似做了一个全堂水陆的道场,磬儿、钹儿、铙儿一齐响”。
该三拳的打击部位分别是鼻子、眼眶间、太阳穴,从打击部位来看,该三部位的打击是否都会或是仅有其中某个部位遭到打击时会导致郑屠的死亡是个医学问题,笔者不甚了解。但按照普通人的观点,该三部位遭到一定力度的打击应该完全可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况且该事件中三拳均为鲁达所为,并且最后亦已导致了郑屠的死亡,对于哪一拳最终导致郑屠的死亡则无须甚解。简单说,鲁达的三拳导致了郑屠的死亡。
下一步,我们再来看看鲁达心里到底是如何想的?鲁达解救了金老汉父女后,为了防止郑屠追赶金老汉,故意让郑屠剁了10斤精肉、10斤肥肉、10斤碎骨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而这也惹怒了郑屠,“却不是特地来消遣我”。鲁达答到“洒家特地要消遣你”。“消遣”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戏弄,捉弄的意思,表明鲁达主观上有故意犯罪的意识,也就排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鲁达三拳打死郑屠后的心理活动,书中是这样描述的。“鲁达寻思道:“俺只指望痛打这厮一顿,不想三拳真个打死了他。”这也更加佐证了鲁达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识。
说到这,我们已经从主观方面排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但对于鲁达到底犯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笔者更倾向于后者。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两罪客观上都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在实务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证据是很难或是根本不能取到的。这些也是我们在实际办案中的困惑所在。自己一直强调的一种观点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方式定罪量刑。我们来分析一下,鲁达到底犯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
鲁达在主观上是为了帮助金老汉逃离是非之地,本意打算戏弄,捉弄一下郑屠,绝无杀人的故意。一来鲁达与郑屠以往素无积怨,仅仅是听了金老汉对于郑屠所为的哭诉后义愤填膺、英雄气概,教育一下郑屠更多的是为了金老汉的逃离争取时间。二来鲁达在当时情景下也属公务员阶层,虽为下级军官但生活亦逍遥自在。提辖,宋代州郡武官的官名,主管训练军队、督捕盗贼等事务。用现代的观点来看鲁达的身份具有人民警察的性质。执法者犯故意杀人罪的概率很低。三来鲁达客观上是用拳打的郑屠,未使用任何凶器。若使用其水磨禅杖将郑屠打死,则宜定故意杀人罪。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打出了一位梁山好汉,但也犯了罪。罪名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山东荣成市公安局法制大队 马凯)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