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健全法制,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深入调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厘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界限和法律地位,明确其各自的权利义务,使此类纠纷处理有法可依。从而杜绝不同法院在审理与业主委员会有关的案件时,出现因地而异的判决,确保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是加强引导,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居委会或其他第三方的协调作用,引导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长效监督机制,运用审查手段对物业服务进行规范引导,打造健康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并由其牵头成立专门的物业纠纷社会调解组织,加大诉外解决纠纷力度,从根源上彻底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
三是注重宣传,提高维权能力。通过送法进社区、巡回审判、举办法律讲堂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保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增强双方特别是业主的合同意识、证据意识,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水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田源 朱杰)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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