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业纠纷案件呈快速攀升态势,该类案件往往涉及业主数量多、矛盾调处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具有群体性和示范效应。近期,S省S县院结合自身审判实践,对该类纠纷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现行物业规范在责任界定和具体操作方面仍存在一些空白和缺失,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比如关于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目前,实务部门的观点是: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具备限制诉讼主体资格,能够在法律的规定下或业主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但理论界仍未就其法律地位及性质等完全达成共识。诉讼中,相对方亦常常对此存疑,认为实体法并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相应的地位,其不具备独立人格,且存在经济关系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作用发挥不理想等问题,故应由业主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业主委员会并不适格。由此而产生上诉、上访,造成案结事不了。
二是调解难度大。部分物业纠纷实质上源于开发商的建设遗留问题,主要包括:擅自变更小区规划、房屋质量存在瑕疵、配套设施项目不全、绿化不达标、竣工验收资料缺失等。业主入住后找不到开发商,只好找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根本无能力解决开发商的建设遗留问题,从而造成双方诸多纠纷,给法院调解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
三是裁判标准难以把握。不少纠纷系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发生,极易引发群体性诉讼,产生连锁反应。但物业公司从事的职业属于服务行业,对其服务情况难以确定一个绝对的客观标准,致使判断物业公司的履约情况难以把握。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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