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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艇:论开展拘留所“三项重点工作”

时间:2014-10-22 15:50:50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
导读:公安部在全国拘留所开展“执法规范、管理创新、化解矛盾”为内容的三项重点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一项具有前瞻性、针对性的公安监管工作部署。

  三、坚持实施“三个增强”,促使矛盾化解能力不断提升。

  (一)当前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入,不断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导致以利益为核心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这些矛盾基于“政治、经济、家族、面子”等因素,以“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劳资纠纷、婚姻纠纷、邻里纠纷”等多种形式出现,而且逐渐形成“主体多元化、维权组织化、诉求利益化、方法极端化、利用媒体化”等多种新时期社会矛盾所具有的特征。

  (二)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难度和重要性。

  上述社会矛盾的多种表现形式及利益因素必然促成矛盾纠纷被复杂化,导致基层一线单位在化解、处理方面更加困难,以致相当一部分矛盾被激化后,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久而久之,当事人很可能会做出过激的触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最终当地派出所又不得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从而将其送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这样,就容易造成被拘留一方的当事人对派出所产生敌对情绪,形成“不服从调解、逞凶斗狠、挣回面子”等恶性循环,使矛盾化解工作面临更加窘迫的局面。该类矛盾纠纷,因其特殊的案件性质及社会影响,往往更受社会关注,上级也更加重视,也使其成为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主要方面。换言之,拘留所所面临的矛盾纠纷化解案件绝大部分都是经村、组、社区或基层一线单位民警调解过,但未能调解成功的复杂纠纷。调解此类纠纷就好比“煮夹生饭”,火候过了饭就会烧糊,火候不够“夹生饭”永远都不会煮熟。因此,其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但凡事困难越大,收益就越大,一起复杂矛盾纠纷的成功处理既能起到对被拘留人员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又能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还能消除被拘留人员对公安机关、基层一线单位工作人员的敌对情绪,挽回基层单位因化解复杂矛盾不成功造成的不利局面,可谓是一举三得。因此,拘留所在化解此类复杂矛盾纠纷工作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前期应解决的问题 。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好将军不打无准备之仗”,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是如此,不能操之过急,仓促行事,否则只能是适得其反,引火烧身,导致被拘留人与管教民警之间产生新的矛盾,增加拘留所日常管理工作难度。所以在进行所内矛盾化解前,必须要解决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解决思想上的问题。首先思想上要足够重视,充分认识到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性。目前,很多拘留所管教民警存在一个思想上的误区,认为拘留所只要管好被拘留人员,确保所内安全不出问题就行,至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只是分外的事,做不做无所谓。因此,要加强对管教民警的教育,要求切实增强民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使民警充分认识到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新形势下监所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是推进拘留所管理创新模式的具体行动,更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必然。

  二是解决制度上的问题。要将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根据拘留人员的案件性质、年龄结构、户籍地址、矛盾纠纷种类等,科学、合理的将矛盾化解任务分解到各个民警。同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将任务目标完成额度作为考评民警全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人人有责任、有压力,促进矛盾化解工作向深入开展。

  三是解决个人素质的问题。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针对的对象往往是经一线单位调解多次后,仍未与对方达成一致协议才过激做出违反法律行为的人员,该类人员普遍文化素质偏低,认识偏激,提出的基本诉求不合理,但仍然认死理。这就要求管教民警必须有更高的个人素养,能够充分掌握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否则就会出现“说不赢”的尴尬局面,化解对象不会对你信服,达不到化解效果。因此要加强民警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心理干预和矫治能力相关知识培训,提升民警综合素质,提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能力。

  四是解决硬件设施上的问题。拘留所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面对的往往是一些复杂矛盾,该类矛盾化解工作要求的专业性很强,有时仅靠民警的责任心,用亲情感化、耐心劝教等表面上的工作,在短短的十来天拘留时间里并不能达到矛盾化解目的,所以必须要借助专门、科学的设施来完成该项工作。因此,有条件的拘留所必须要有相应的心理咨询室、心理矫治干预室、矛盾化解室、矛盾化解资料室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以辅助民警完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要坚持围绕“开放、科学、文明的教育为主,管教并举”的现代管理教育模式,完善教育转化形式、方法,将矛盾化解贯彻到被拘留人员“入所、在所、出所”的始终。

  要增强思想上的引导。被拘留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一个普遍现象,必须坚持以多种方式向被拘留人员讲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被拘留人员一日生活制度、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知识,并组织被拘留人员学习后交流教育感想或心得体会。安阳县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员把好“必谈关”,既入所时必谈,拘留期满出所前必谈,办案单位到所提询后必谈,出现思想波动或行为异常时必谈,还在所内建立教育学习园地,将优秀的教育感想或心得体会加以张贴,以激励其他被拘留人员。

  要在人格上的尊重。因非法上访被裁决行政拘留的被拘留人员往往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明显,他们多是因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又缺乏法律知识而采取极端方式而去找政府“讨说法”。面对这类对象,管教民警要充分了解其所涉案情,通过充分尊重人格和感情上贴近、理解,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找准矛盾症结所在,确保矛盾化解工作“畅通无阻”。提高新时期拘留所“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为社会和谐作出贡献。(作者系河南省安阳县拘留所所长)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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