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时,必须持有证明身份的工作证件。中心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结业务、移交业务档案,同时交回工作证件,由中心开具“三清”证明。被中心除名的工作人员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应依照本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中心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服务实支费用。工作人员个人不得收取会员的服务费用和办案经费。
第十八条 中心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自觉接受设立单位监督。
第十九条 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中心所有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债权、债务以及履行职务以外的任何行为,均与中心及设立单位无关,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预案
第二十一条 中心与会员方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的,由设立单位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已于2016年9月26日通过,即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大健康战略专业委员会。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责任编辑:xinb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