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中心主任为中心负责人。主任应当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心规章制度,对中心的全部工作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中心设立议事制度,会议每年召开两次。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法律维权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的意见,并上报设立单位。
第九条 主任决定中心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中心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中心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三)建议中心章程的修改;
(四)必须由中心主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心设主任、执行主任各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执行主任其工作对中心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心可设地方分部。地方分部主任对中心负责,其一切工作及管理按照本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中心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和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三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年度考核制度。按设立单位要求,对中心工作人员的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行奖惩,建立档案,并向设立单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和人员考核结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的权利:
(一)有权获得中心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有权向中心提出合理性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的义务:
(一)在工作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应当接受中心的管理,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它义务。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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