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实依据
1、被羁押者法律救济权利的现实呼唤
我国实行的是逮捕与羁押一体化,实践中极高的逮捕率导致羁押普遍化。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准逮捕,羁押就可以从侦查阶段一直持续到一审判决生效或二审程序终结,这就是所谓的“一捕到底”“一押到底”,即使影响羁押必要性的事实和证据随着诉讼进程发生变化,也基本不会再有任何部门审查、复查。如此,犯罪嫌疑人不仅人身自由长期处于被剥夺的持续状态,而且权利也受到侵犯。特别是实践中存在的超期羁押、不当羁押等现象,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侵害,更是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在逮捕之后,应当设置一个动态的、全程的审查机制,一是纠正司法实践中的违法行为,二是对已经失去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救济途径。
2、捕后逮捕必要性证据发生变化
我国审查逮捕的期限只有七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没有任何延长、中断、中止的情形。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很多案件在提请批准逮捕时有关逮捕必要性的证据相对缺失,而侦查监督部门没有另行侦查取证的权力。所以在逮捕之后有关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发生变化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我院在今年7月办理的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艾某某被逮捕后,与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调解和赔偿并实际履行,获得了被害人家属(包括有继承权的所有家属)的谅解,嫌疑人所在单位也愿意提供保证。对于这种过失犯罪且达成和解的案件,根据审查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亦不会造成新的社会危险,也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对于嫌疑人自身身体原因的变化,如患有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也都可能导致逮捕必要性证据发生变化。因此,建立连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3、捕后判轻刑案件比例较高
笔者统计了本院2011、2012年以及2013年1-7月审查逮捕案件情况。(详见下表)逮捕率居高不下,而捕后判轻刑的比率却有所上升。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较高的捕后判轻刑率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逮捕质量不够高。因此,为了防止给嫌疑人造成不必要的羁押,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新刑诉法实施以来(2013年的数据),并没有明显降低逮捕率和轻刑率,这说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在实践中尚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这将在本文第三部分具体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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