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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证据排除

时间:2014-03-31 15:03:4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陈玳鸿 林连杰
导读: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划时代意义。本文以案例入手,回顾并梳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到的程序启动、举证责任分配、法律效果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立足于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的追究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采取多项措施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提高证据效力,建议如下:

  (一)制定规则,细化排除程序。与公安机关协商,制定相关规则,就规范取证行为、证据合法性审查、非法取证行为认定等问题进行界定,从源头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提供具体线索或证据,表示被刑讯逼供或者非法取证的,要依法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对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而作出排除非法证据决定的,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说明理由,被排除的证据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应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在审判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或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二)引导侦查,增强证据效力。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坚持“引导不主导,监督不越权”(窦国庆:《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实践研究》,《法学教育》2012年第8期。)的原则,根据公安机关的提请或主动介入重特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网络、媒体等舆情形势严峻的案件等,通过参加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提出侦查建议、调阅案卷材料、纠正违法等方式规范证据收集,促使侦查部门及时固定证据并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在源头上杜绝非法证据的形成,增强证据的效力。对于部分严重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要求侦查部门严格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制度。

  (三)细审细问,提升审查水平。案件承办人除查阅公安机关报送的卷宗及书面证据外,还坚持“每案每人必提审”的办案机制,及时核对犯罪事实,耐心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及时排除合理怀疑。承办人讯问时要主动查问公安机关有无刑讯逼供的现象,有无非法取证的行为,并记录在案。办案中尊重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益,注重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多沟通交流。对于存在严重疑点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询问被害人及相关涉案人员,提供侦查行为合法性证明,提供其它物证、书证材料予以补正。对于重特大案件、疑难案件,与公安侦查人员深入案发现场,针对疑点进行复查,以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强化监督,确保办案实效。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同时,督促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存在非法取证嫌疑的或者证据有明显瑕疵的,要求侦查人员及时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同时,对于可能存在违法取证行为,但无法查证的,或者取证行为不规范的,通过发送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保证公安机关办案规范化,不断促进其办案水平的提高。(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陈玳鸿 林连杰)

  参考文献:

  1、 钱兆阳:《从京城“刑事诉讼法预热第一案”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解读与完善》,《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4期。

  2、 黄彬:《新刑诉法背景下“毒树之果”理论之探讨》,《学理论》2013年第9期。

  3、 窦国庆:《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实践研究》,《法学教育》2012年第8期。

  4、 胡常龙:《实践语境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5、 李薇薇:《构建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人民检察》2013年第16期。

  6、 方洁:《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口供的排除》,《人民检察》2013年第12期。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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