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陈燕)2024年8月,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因不服从监督管理,收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被依法撤销缓刑。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冀州区首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的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因盗窃罪被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
在社区矫正期间,孙某不服从监督管规定,多次违反在线签到、当面汇报、外出请假等管理规定,先后受到训诫处分一次,警告处分两次。2024年7月孙某受到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不按规定当面汇报,无故缺席集中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冀州区司法局依法向判决机关提请撤销缓刑。2024年8月8日,冀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孙某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点评:以身试法终将自食其果。社区矫正不是“法外之地”,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充分珍惜在大墙外的“自由之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管理,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将会面临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的处罚。 责任编辑:guanliy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