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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1-02-08 16:51:40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张占国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有四年的实践经验,它对规范人民法院拍卖程序,提高司法拍卖成交率,更大限度实现当事人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的认识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有四年的实践经验,它对规范人民法院拍卖程序,提高司法拍卖成交率,更大限度实现当事人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的认识不足,比如《网拍规定》时间效力的问题、相关规定的衔接、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拍卖中需要合议的事项等,本文旨在对以上问题进行梳理,以对网络司法拍卖实践起到些许作用。

  一、时间效力

  (一)施行时间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属于法的时间效力范畴,涉及司法解释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司法解释对其施行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是指司法解释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即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对司法解释施行时间的理解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能否被准确适用。2015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作出《关于规范司法解释发布、施行日期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司法解释的实质性内容,应在司法解释主文中以“自×年×月×日起施行”形式予以明确。据此,《网拍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句规定本解释的施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

  (二)溯及力问题

  民事司法解释没有关于溯及力问题的统一规定,各具体司法解释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也不相同,但大部分民事司法解释均遵循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未对溯及力作出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指新法不得适用于其施行前已终结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它是法的安定性和当事人信赖利益的基本保障,因而也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涵。因此,根据本条规定,《网拍规定》施行后尚未完成的网络司法拍卖,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完成的网络司法拍卖,不适用本规定。

  二、相关规定的衔接

  最高法院之前发布过四个关于拍卖工作的规定,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上述四个规定与本规定的冲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拍卖方式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将拍卖事物委托给符合要求的专业拍卖机构进行。有条件的法院或不宜委托拍卖的诉讼资产,可由法院在网络平台上自主拍卖。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处置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拍卖”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的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财产的方式有了导向性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了“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要求。《网拍规定》明确了网络拍卖优先原则,将人民法院自主拍卖作为处置财产的重要手段,确立了法院采用网络拍卖形式进行自主拍卖时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则,其调整对象主要是法院自主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对于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网拍规定》执行。

  网络司法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拍卖主体方面,传统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是受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主体是人民法院自主拍卖,自主拍卖使得环节更少、程序更便捷、成本更低廉,申请执行人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债权。二是起拍价方面,传统拍卖中,2005年的《拍卖、变卖规定》未做明确规定,只是规定拍卖保留价由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评估的),参照市价并征询有关当事人意见(未评估的)。2020年修正的《拍卖、变卖规定》对经过评估的情况进行修改,直接确定评估价为一拍保留价,操作起来较为容易。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起拍价不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详见下文公示中(四)阐述),这便 给了法院一定裁量权,操作更为方便。三是拍卖公开程度,传统司法拍卖在固定场所内进行,受场地限制,公开程度低。网络司法拍卖无场所要求,在互联网上进行,拍卖过程全程公开,社会公众可随时“围观”,公开的阶段是从拍卖公告开始到拍卖结束的全过程,公开的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透明拍卖。四是拍卖周期,传统司法拍卖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设置了二到三次拍卖程序(动产二次、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信息覆盖范围广、潜在竞买人海量等优势,《网拍规定》通过一系列配套规则促成拍卖尽量一次成交,只有无人出价才再次拍卖。五是竞价方式,传统司法拍卖由拍卖师主持,现场竞价,落槌成交。网络司法拍卖由系统自动运行,电子竞价,竞价时间确定为不少于24小时,有助于提高拍卖的成功率、溢价率。考虑到不同地区网络通讯情况相差较大,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充分竞价,防止技术或者人为因素干扰出价,拍卖采取最后阶段延时五分钟规则,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方为成交价,网络拍卖的总时长可能因为不断的出价和时间顺延而长于24小时。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入围规则

  《网拍规定》第四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入围规则、标准及监管方式,近年来不断细化,运行良好,本文不再细述。

  (二)选择方式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也就是通常说的如何选定拍辅机构,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选择确定了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第二种方式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摇号等随机的方式确定。第三种方式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网拍规定》规定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先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首先,司法拍卖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他们不仅关心结果,也关心财产变现过程是否公正,规定申请执行人选择,可以更好地尊重当事人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上的自主选择权,也可以有效消除他们对于执行财产变现过程的合理怀疑,有效减少执行异议、信访等,节省司法资源。其次,是对以往选定拍卖机构规则运行效果不佳的改进。《拍卖、变卖规定》中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但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很深,很难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很多情况下甚至找不到被执行人,操作困难,故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更为高效。另外,申请执行必然选择服务好、效率高的拍辅机构,这有利于拍辅机构加强竞争,更好的辅助法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要注意的问题是,执行法院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供其选择,不能仅提供其中某个或者部分名单让其选择,并且选择过程要有记录,以便将来引发异议、复议或者执行信访时留有证据。

  至于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实际上是法院依职权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情形。比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便不来法院,不予配合等,这些情况下,只要法院确实履行了通知义务,就可以自行指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另外是在申请执行人为两个以上,并且出现了两种以上不同选择,既包括一方选择网络司法拍卖,另一方不选择网络司法拍卖,也包选择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总之,只要多个申请执行人之间出现了选择不一致的情况,将由人民法院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来指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也是由审判管理部门或者技术部门从名单库中由电脑随机摇号筛选,这样不仅减少了执行部门的负担,而且减少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有利于杜绝司法腐败。

  四、公示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示信息。公示信息内容包括:

  (一)拍卖公告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除了通过法定途径发布以外,还应当在平台发布,使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在打开平台页面之后即可看到拍卖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有利于使竞买人或者潜在竞买人更全面、清晰地了解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其他据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通过平台进行公示。例如,人民法院决定对执行标的进行网络拍卖、变卖的执行裁定,以及其他可以公示的执行法律文书。当然,法律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人民法院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也属于网络司法拍卖信息公示的内容。公示评估报告,可以使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卖保留价形成的依据,标的物瑕疵等细节问题。未进行评估的,可以将定价依据如议价协议书等公布。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拍卖时间是开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具体时间,竞买人可以在指定的拍卖时间进行竞价。起拍价也是网络司法拍卖信息公示的重要内容。网络司法拍实行有保留价拍卖,即有底价拍卖。《网拍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如果拍卖标的的起拍价不公示,竞买人难以获知最低的有效出价,不利于拍卖成交。竞价规则是关于竞买人出价竞拍应当遵守的规范,包括低于起拍价的竞价无效、加价幅度、优先购买权竞价、成交规则等内容。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

  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应以其责任财产清偿,执行标的以被执行人拥有的责任财产为限。人民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首先确定该财产的权属。如果财产权属不明,则不适合直接进行司法拍卖。比如一个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商砼车,执行法官查封时询问车管部门车辆有无其他查封、抵押等情况,车管部门告知正常,但拍卖成交后过户时发现上述车辆在查封之前有其他的查封,导致无法过户,产生新的纠纷。因此,执行法官在查封相关财产时,务必要让协助机关在回执中注明有无其他查封、抵押等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笔录中核实。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对于被执行人先前就欠缴的税费,与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无关,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缴纳。对于因拍卖标后过户产生的税费各地做法不一,无论怎样,人民法院应当将该部分费用如何承担在拍卖平台中进行公示,有利于减少买受人与申请执行人就该问题产生争议,也有利于拍卖成交后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办理。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实践中应当注意,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要充分发挥网拍平台、拍卖辅助机构的专业优势,做好拍品视频宣介、向专业市场主体定向推送拍卖信息、实地看样等工作,以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拍。

  五、拍卖中需要合议的事项

  《网拍规定》第二十七条确定了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这就 改变了由执行法官个人或者由执行部门的领导决定的现状,规定为应由合议庭评议确定,实质上也重申了司法拍卖是司法权的属性同时也是出于廉洁司法的考虑。但实践中仍有许多执行人员自行决定以上事项,这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保护自己,应当引起重视。

  (一)起拍价及降价幅度

  《网拍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流拍后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这里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降多少,由法官在个案中衡量。

  (二)竞价增价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三规定了加价幅度如何确定问题。司法解释要求加价幅度应经过合议庭合议后确定,之所以把竞价增价幅度的决定权交给合议庭而非执行法官个人,也是出于两点考量。一是竞价增价幅度的合理性,每个人对拍卖财产以及市场的看法和理解是有偏差和不同的,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的结果一般比执行法官个人的看法和理解更具有合理性。二是出于廉洁的考虑,提高案件当事人、竞买人对竞价增价幅度人为干预的违法成本,减少或降低此种干预以及干预的影响,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各环节的公正廉洁,从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加价幅度不好把握,确定也较为混乱,存在过低或过高的问题。以上规定明确加价幅度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起拍价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2%;起拍价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1%;起拍价为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0.5%。部分网络司法拍卖案件中,将竞价幅度均确定为1000元,这是从提高竞拍人加价积极性方面考虑,但应从个案标的考虑,如起拍价较大的标的物,可在加价幅度范围内适当提高幅度。

  (三)保证金数额

  《网拍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与《拍卖、变卖规定》相比,增加了保证金数额上限。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希望提高保证金数额,竞拍人则希望降低保证金数额,如何合理确定保证金数额,让更多人参与竞拍,又降低悔拍风险,需要执行法官对市场行情、普通竞买人的心理预期有充分的研究,从这个角度考量,将保证金数额的决定权交给合议庭,而非执行法官个人,在合议庭评议时对市场行情、普通竞买人的心理预期进行充分的讨论,从而确定出最合理的保证金数额,是为最优之举。

  (四)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对拍卖标的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对没有优先购买权的普通竞买人参与拍卖存在一定影响。如果两者出价相等,拍品将由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竞得。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优先购买权如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

  《网拍规定》将竞买人参与竞买并主张其在竞买中对拍卖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行为视为已将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享有优先购买权顺位的问题交由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竞买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由于竞买人未将这类冲突以起诉的方式交给人民法院审查,《网拍规定》将这类本应通过诉讼程序审查的冲突通过一种类诉讼的程序进行审查,即通过合议庭评议确定,已是一种最优的选择。从这个角度考量,将竞买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享有优先购买权顺位的审查权交给合议庭而非执行法官个人,则更有利于保证这种类诉讼程序审查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是执行程序效率优先的体现。

  六、结语

  《网拍规定》相比传统拍卖,加快了财产处置力度,有力的提高了拍卖成交率,也提高了司法效率,增强了执行中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注意,也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和尝试,期待大家总结更多的经验。

  (作者: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 张占国)

责任编辑: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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