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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9-11-06 10:41:37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汪宇红
导读: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治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做好这项工作,能最大限度地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笔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五年有余,累计管理社区服刑人员58人,目前在管社区服刑人员8人,实现脱管漏管零发生。但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现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经历,浅谈自己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认识。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汪宇红)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民主与法治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做好这项工作,能最大限度地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笔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五年有余,累计管理社区服刑人员58人,目前在管社区服刑人员8人,实现脱管漏管零发生。但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现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经历,浅谈自己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认识。

一、当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调查评估效力的虚化

就审前社会调查而言,由于立法的缺失,目前只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对调查评估的内容、程序、法律效力等等都没有较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人员是不是在行使执法权和调查权,评估调查的结果是否应当作为庭审的证据和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等等。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意见不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情况。比如,前不久,笔者所在司法所接收的一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因聚众斗殴后畏罪潜逃,后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在审前社会调查中,司法局在对其社会危险性和今后监管情况进行调查后,认为其有较大的危险性,且不好监管,因此不宜宣判缓刑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但法院最后却宣判缓刑。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

此外,虽然委托了司法局进行审前调查评估,但法院却不将最后判决结果告知司法行政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角度而言,很难不认为审前调查就是法院一种走过场的委托,自己的调查不仅没起到应有的作用,不受尊重,没有采信时还会遭受广泛质疑,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二)基层司法所自身资源匮乏

社区矫正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匮乏。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社区服刑人员逐年增加,很多司法所的实际在岗人员始终是一人所,就笔者所在司法所为例,一人所,且是女同志,负责除了社区矫正、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工作,还要协助镇党委政府开展信访、维稳、依法治理等工作。在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中,面临的却是暴力犯罪在类的各种罪犯,压力可想而知,自身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而社区矫正不是简单的监管教育,还需要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特别的帮助,包括帮助他们自力更生,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正确认识社会。因此,仅仅依靠一人所的司法行政人员,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也难以做细、做深。基层司法所虽然在每个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村(社区)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吸纳了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或学校及有关人员作为矫正小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这些人员由于没有报酬,光靠一纸责任书,不足以让他们对此项工作做实做深。多数时候对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矫正情况,对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大多也是流于形式,实质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发挥。这就使社区矫正实施力度和效益大打折扣。

(三)“人户分离”易造成脱管、漏管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居住地”有两种认定: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有固定居所,由其本人或者与亲友共有、承租,或者其他人、单位愿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在此居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2.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或者有亲友、其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然而在实践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移交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时,通常采用的是依户籍所在地移交。因乡镇区域经济发展等原因,笔者所在司法所现在矫人员8人,5人均在南溪城区生活、务工,而部分矫正小组成员在乡镇上班或者生活,这就导致社区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现象比较多,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从而容易造成脱管、漏管现象。

二、对社区矫正工作建议与期盼

(一)加强立法,定案定责,严把“入矫关”

应加强社区矫正立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矫正权力,规范社区矫正执法环境。对那些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提前介入,配合人民法院审前调查。

为确保审前调查评估客观公正,法院可与司法局联合成立一个专门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委员会,对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评估人员难于作决定的或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意见不被审判机关采纳的,应当提交该委员会决定。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委员会将责任落实到每个案件每个人,定案定责,规范操作程序,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会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从而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也为罪犯日后进入社区矫正做好铺垫。

(二)强化保障,健全机制,做实日常监管

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一是社区矫正经费要保障得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配备工作所需的防爆盾牌、防刺服、防爆头盔等执法装备,规范执法的需要,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能力。二是人员保障,做到编制到位人到岗。确保基层司法所都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归根到底是刑罚执行活动,管理对象为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存有一定的人身危险。因此,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至少有一名男性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系统性强,涉及到公、检、法、民政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因此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做好牵头工作,健全和完善并认真而有效的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联席会制度。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服刑人员户籍地、居住地(村)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助。只有矫正小组真正发挥作用,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各项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三)提高认识,狠抓学习,提升执法技能

社区矫正工作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加强业务知识水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的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该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政策法规以及规章。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坚持脚踏实地深入学习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时刻保持努力学习,将学习作为一种良好的生活习惯,在学习中不断的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综合业务素质,这样才能做到与时俱,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明确是与非,时刻保持立场坚定和头脑清醒,才能探索出一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路子。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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