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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错案追究责任制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7-07-26 14:56:14  来源:  作者:
导读:错案是指各级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失实, 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当,按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以及发生其他执法错误,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对于错案的定义,应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定义过宽,打击面过大,容易挫伤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反之定义过窄,又起不到普遍的制约作用。

   健康中国人讯 (通讯员 崔峰) 错案是指各级法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失实, 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不当,按审判程序改判了的案件以及发生其他执法错误,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对于错案的定义,应该说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定义过宽,打击面过大,容易挫伤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反之定义过窄,又起不到普遍的制约作用。错案的概念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错案的主体应该是是审判人员以及与审判活动有关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第二,责任人主观上存在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枉法裁判行为,主观上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法律惩处,或者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有罪。或是责任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案件错判,但由于工作态度差,业务水平低,或者轻信错案可以避免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第三,案件处理结果错误,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的处理结果错误且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认定为错案。如果只是事实的认定或者法律的使用有轻微偏差,都不足以认定为错案。现如今,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规定过于严格,势必会进一步加重法官的职业风险,从而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时效性和独立性。

  一、错案的种类以及情形

  (一)实体错误与程序错误。实体错误,指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从而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误判,如某证据与案件事实本存在关联却认定为无关联、本应适用此法条却适用彼法条、本属过失犯罪却认定为故意犯罪等;程序错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按法律规定程序办事,如审判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不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剥夺被告人辩论权等.从审判实践看,导致裁判实体错误的原因较复杂,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也受法官自身能力限制,既因审判管理不到位、也受制度约束独立办案;相比之下,导致裁判程序错误的原因相对简单,主要因法官业务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所致.实体错误后果是让当事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甚至付出惨重生命代价,个别案例的教训不堪回首;程序错误是导致实体错误的一种重要途径,重大程序错误可能导致严重实体错误.可见,实体错误的危害性大于程序错误,实体错误的责任大于程序错误的责任.

  (二)、故意错误与过失错误。故意与过失,是法官对个案处理结果所抱的两种不同心态.故意错误,指法官明知自己的裁判主张违反了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积极追求错误结果发生的行为;故意错误的最典型表现手法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或指鹿为马,如此罪定彼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等.过失错误,指法官在主观上对案情缺乏缜密分析研究,从而导致错误裁判结果;过失错误通常表现为法官在主观上没有办错案的故意,而在客观上却形成办错案的事实;引起办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官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熟悉,采信证据缺乏严密的科学性,分析、判断能力不强,逻辑思维能力差等.可见,衡量法官是故意错误还是过失错误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即故意错案是因法官“有意而为”造成,而过失错案是由法官“认知不足”引起,两者在责任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别.

  (三)严重错误与一般错误。严重错误与一般错误是相对的.严重错误是指法官在审理、执行案件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给当事人带来重大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行为,如利用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虚假证据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作出违反客观事实的颠覆性判决等;一般错误是指违反案件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即为“瑕疵”错误,通常不影响案件定性,也不对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如超过法定审限、送达法律文书方式不妥、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等.严重错误的危害性大,理应受到错案责任追究;一般错误的危害性明显轻微,故不宜列入追究错案责任范畴,其通常受审判管理制度调整,仅仅作为考量法官审判工作绩效的一个重要依据.

  (四)违法错误与违纪错误。违法错误,指法官故意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个案作出错误判决.违法错误是以牺牲公平与正义为代价,不仅亵渎了法律尊严,更严重的是直接侵害了当事人权益,无论是对个人的伤害还是对社会的危害,其错误程度足以追究法官责任;违纪错误,指法官违反审判工作纪律审理、执行案件,并可能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行为.违纪错误的出现,多因金钱所诱、关系所扰、人情所困或美色所迷;与违法错误相比,违纪错误的错误程度明显要轻,通常较少出现重大裁判错误,多表现为裁判结果畸轻或畸重,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或当事人利益.违法错误与违纪错误归属于两个不同领域,因而在追究错案责任时要区别对待,有违纪行为且造成错案后果的应追究错案责任,有违纪行为无错案后果的则不宜追究错案责任,可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二、错案责任追究责任实施过程已经或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错案的一些来源。我国每年所审判的案件也是数不胜数。从每年报道的冤案来看,错案的认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存在一定问题。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错案的来源主要是当事人的申诉、上访,以及上级法院改判发回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此看来,单凭这两个渠道,我国所审查的错案面还是太小,势必会漏掉一部分的错案。不仅如此,错案难以追究还表现在:1.不愿追究。目前,国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不仅加大了错案追究力度,同时还有可能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这样,当发现错案后,有的领导因怕担责任而对错案隐瞒或不予追究。2.不敢追究。错案毕竟和法官的前途待遇相关联,错案一旦产生,不仅有损法院的声誉和形象、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还会让法院和个人背负赔偿责任,使得法院不愿意深入查处错案、追究责任。3.疏于追究。随着案件量不断增大,法院人员不足,又要受到审判时效限制,使得法院存在着很大的审判压力,错案疏于追究。2014 年的呼格吉勒图案,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已审案件的态度。罪犯已经承认了犯罪事实,法院仍以证据不足不愿提起再审,以至于呼格吉勒图时隔 9 年才得以平冤昭雪。由此可见,法院对于冤假错案的发现和追究力度还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应该对案卷进行定期检查获取线索,同时应该建立意见箱,听取人民大众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加大对错案的追查力度。

  (二)错案的认定。前面虽然对错案概念进行了相关的定义,但是错案的认定问题在实践中仍然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诚然,对于错案,滥用程序肯定属于惩戒事由,那么实体判决有误呢?事实上,法律运行过程中存在来自三个方面的不确定性,即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和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和个人因素(甚至非理性的因素)的不确定性。有人甚至提出,按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只要出现了错误,法官就要承担责任。如今大千世界纷繁复杂、变幻万千,案件的疑难程度也与日俱增,对于相似的案件,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评判,不可能有唯一的判决。对于有些错案,如果过分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只会让法院不敢再去接比较疑难的案件来规避错案责任的风险。

  (三)审判的独立性、积极性破解难。目前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内部实际上实行的是行政化管理,司法行政化现象突出,还不能完全避免来自外界的影响,一般认为,我国实行的是法院外部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以前审判长作出判决,需将判决书交给上级分管的院长审查批阅,重大疑难案件还需审判委员会组成合议庭讨论方能定稿送达。现在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错案的责任不仅事关审判人员与审判活动有关的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更事关法院声誉、法院赔偿的问题。面对疑难案件,很多法官会出现不愿办案,不敢办案,为了规避风险,而将独立办案的权力交于他人。实践中也存在法官将案件判决结果交由审判委员会或上级法院裁定,将责任风险转嫁给他人的情况。而“佘祥林案”中,佘祥林宣判无罪的之后几天,此案的一办案民警自杀了,可见错案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多大的压力。如今,对于错案责任的追究制度日渐完善,法官们被置于薄冰之上,无疑会制约法官创造性地开展审判工作。

  三、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在实践中产生的负面影响。1.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穷尽方法避免错案。此制度的原意是督促法官尽职尽责,提高办案水平。但是一些法官在工作中并不是竭尽全力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以期少出错或不出错,而是想尽办法的躲避责任,并且凡遇案件尽可能报告或请示审。并且许多法院都以上诉法院是否改判或当事人是否上诉作法官绩效考量的一个标准,更加剧了请示审批或报告制度的盛行。2.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因为现在的错案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又常以结果为标准来衡一个案件是否出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总是尽可能的谨小慎微,这本是有利于督促法官更加认真负责。但是法官为了减少错案,把许多本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轻微案件也按照普通程序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3.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热情。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推广给法官施加了巨大的压力,甚至人人自危。因此才有这样的流传“少办案少出错,不办案不出错”,法官尽可能的少办案,拖延案件,对工作更是缺乏激情和热情。4.上级法院进行“袒护”,阻碍错案纠正。上下级法院本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司法实践中下级法院法官为了减少错案责任追究常常利用工作关系与上级法院“走动”“沟通”,甚至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严重影响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久而久之,错案得不到纠正,公正无法彰显,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无法实现了。这些负面效应也正揭示了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现实缺陷,但任何一项制度在设计初衷都是好的,并且也有其存在的理由,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显现出一定的缺陷。然而无论是法官队伍的建设还是法治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来规范法官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意义

  西方国家之所以没有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是因为西方经过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法官素质有了极大提高。而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的建设只经历了短短几十年,再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老法官交替,参差不齐,无论法官的道德素质还是专业素质都有待提高。正因为如此,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

  首先,树立法官的责任意识。有权力就有责任,如果没有责任,那么权力就成断线的风筝没有了约束。法官的权力如果没有了约束就会出现恣意妄为,枉法裁判。错案责任追究可以促使法官认真负责,谨慎办案以减少因个人失误造成的错案、冤案,维护公平正义。法官为了能够办好案件,减少错漏定会勤勉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如果法官的素质普遍提高,那么法院的整体业务水平都将大大提高,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可以防止腐败。有很多学者认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存在造成了司法不独立,从而司法不独立造就了腐败的滋生。因为来自外界或上级领导的影响,却将责任完全归结于主审法官看似的确不公,但是把腐败归咎于体制的原因未免有失偏颇。如果没有责任,那么法官更加容易受到外界及上级的影响,完全不顾个人所承担法官这个职业的责任,更丧失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具备的司法良心。

  再次,促进法治建设。“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建设是新时期国家建设的重要部分,而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是良法之治,不仅是法律获得普遍尊崇,更要限制公权力的恣意,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平等。尽管各国都规定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如果缺乏相关的追责制度,自由裁量权就可能成为法官伤害国家、社会及公民权利的借口,长此以往司法公正又何从谈起。

  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不再能够维护公平正义,那么这个国家的法治也无长足发展了。

  综上所述,虽然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但这些只是因为这一制度的单独实施,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程序所造成的。但其设计初衷是好的,在法治发展过程中也起到很多积极意义,并且在我国现今的社会实践中仍有其存在的正当意义。我们不能像许多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去照搬西方的做法,因为我国法官的职业化程度和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因此,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我们更应该从现有制度出发,进一步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四、进一步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一)统一法官错案追究立法。目前,我国对于法官责任的追究的相关规定集中体现在《刑法》《法官法国家赔偿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现实中就存在着现有规定众多,统一规定又尚未出台的尴尬境地。所以,有待全国人大量体裁衣,颁布一部专门规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程序、主体标准等内容的法律,提高法律效力层级,增强相关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二)完善法官错案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程序

  我国实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实施监督,防止法官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的权利,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但是也有不少空白的操作和系统的实施,应该进行改革。一是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明确追责主体。目前,很多案件是由审委会决定的,一旦出现错案就会出现责任不清晰,追责困难。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不仅追究审判的法官责任,更要将实际拍板决定的审委会成员纳入追责范围。三是错案听证制度的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专业人员组织听证,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官的权益。

  (三)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技能与道德水平法官素质与办案质量的好坏息息相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法治水平也有了显著提升,法官的选拔、任免程序日趋规范化,但相比世界发达国家,还存在一些不足。大量的学校毕业生,没有司法实践,即直接任命为法院的司法人员或工作人员,参与审理案件。这些经验与能力缺乏的司法人员,适用法律审理案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问题,作出错误判断,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我国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引进优秀的人才到法官队伍中。另外要奖惩分明,对于枉法裁判的法官要严格追究错案责任,但同时也要适当提高法官待遇,防止法官被不当利益所诱惑。完善法官日常考核程序,提升执业水平。通过这些步骤逐步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不仅是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也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法律,这就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这就好比污染了水源,所以所罗门曾说“谁若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饮泉中下毒”。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不断完善我们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错案责任人,还当事人一个清白,树立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在司法公正的追求之路上,我们只有不停的摸索前进着。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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