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数量逐渐增多、类型逐渐多样的特点,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这是因为相邻关系涉及到千家万户,与我们的衣食住行等息息相关。笔者从近年来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受理的相邻关系案件种类来看,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随社会经济发展,从时间、空间、对象上全方位扩展,表现出鲜明的时代性。下面笔者就浅谈一下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
一、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经常发生的,种类繁多,如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权,相邻权体现了对其他所有人、占有人的限制。有时,相邻的各方都有相邻权,比如相邻的甲乙双方互相排放污水,都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双方就都可以主张相邻权。相邻关系中的义务人,负有注意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义务,其特征一是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不动产接壤或在利用上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之间,特征二是相邻权是自己权利的扩展,是对他人权利的限制。
在这里要区分一下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一是相邻权是所有权(自物权)的扩张;地役权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役”是使用的意思;二是相邻权是禁止侵害的权利(消极地禁止);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积极地利用);三是在自己的地界上行事,影响他人的利益,是(侵犯)相邻权的问题;在他人的地界上行事,实现自己的权利,是(行使)地役权的问题;四是相邻权不必约定;地役权需要约定。
二、相邻关系案件的特点
从阿克苏地区两级法院受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来看,该类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纠纷类型多样、主体多元、易发
近年来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上升,原因主要是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及人们在行使不动产权利和处理相邻关系时存在大量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有意或无意间妨害了相邻方的权利,且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沟通、宽容有所缺失。相邻关系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性,不仅有相邻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宅基地的使用、相邻用水、排水、修建施工、防险、通风、采光等纠纷,还有相邻共用空间、空气污染、排污等涉及隐私、环保等方面的纠纷类型。在诉讼主体方面,以前的相邻关系案件基本上是邻里个人之间的纠纷,近年来对土地、空间等资源不断增长的需求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突出,涉及村民小组、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的相邻纠纷诉讼逐渐增多。
2、原告胜诉率高
从判决方式结案的该类案件的结果来看,法院判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的和部分支持的占大多数,驳回诉讼请求较少,原告胜诉的比例远高于被告。
3、当事双方矛盾激烈,案件的调撤率低
相邻权纠纷案件,尤其是在农村,双方为一条路、一棵树、一堵墙发生矛盾的不在少数。因为此类案件通常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密切相关,具有永久性和排他性,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长远切身利益,故双方往往会为了寸土之争而互不相让。有的案件属历史遗留问题,纠纷起因复杂且牵涉较广;有的案件当事人还存在双方或多方相互妨碍、相互侵权的情况,今天你告我、明天我告你,当事人抱有向对方施压报复或者寻找平衡的心理,往往顾面子、为争一口气而互不相让,调解难度较大,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以判决结案又很难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
4、诉讼标的多为行为,处理难度大
这类案件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主,如未能妥善化解双方的纠纷,会带来一连串的不良后果,关联案件多。作为相邻方,打官司就表明双方的关系已经恶化,一些案件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后,被告常常出于报复心理以相同或不同的理由起诉前案原告,造成累讼,严重的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双方矛盾对抗激烈,一旦冲突激化,不仅引发当事人的上诉上访,且有可能会导致家族群体性争斗,因此必须谨慎处理。
三、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
1、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法律适用难
相邻关系是基于对不动产的所有或者使用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往往又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合同、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在个别案件中甚至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交叉,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审理的难度。而有关相邻关系的现行法律规定条文极度概括,可应用性不强。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条文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而相邻关系案件复杂琐碎,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条文可适用,法官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也不统一,难以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信服,且法律规定存在漏洞,难以满足审判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类型不断增多,而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六种相邻关系类型,很多新型相邻关系纠纷在立法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造成审判上的困难。
2、送达较难
当事人,尤其是农村当事人,大多法律素质较低,遇有法官直接送达时往往情绪激动,将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法官身上,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拒绝与法官沟通、明确表示拒不到庭的现象。而像阿克苏这样的边远地区,有些农村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居住在偏远地区,当事人白天常外出务农,在实践中邮寄的司法送达方式往往妥投率较低,给案件审理带来较大难题。
3、工作内容繁杂,取证较难
一是勘察现场、确定方位是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审理中为了解案情,法官还需要走访村委会、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工作责任繁重;二是取证较难。大多数当事人自身举证能力弱,遇有案件时不知道如何举证,往往提供不了充分、有效的证据,且存在鉴定、评估费用高而造成举证不能。实践中,经常有一些案件虽标的较小,但需通过鉴定或评估才能确定,而鉴定或评估费用较高,往往比诉讼请求的标的要高得多,高额的鉴定或评估费用致使大多农村当事人放弃鉴定或评估,造成举证不能。
4、调解难度大、重复诉讼多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双方的矛盾往往较为尖锐,对立情绪强烈,对各自的主张妥协回旋的余地比较小,导致该类案件的调解难度大。部分案件,相邻关系双方的矛盾并没有因为法院的判决而彻底化解,反而公开甚至激化,基于报复心理等因素,案件双方重复诉讼、相互诉讼的情况的较为普遍。
5、执行困难
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请求多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居多,故在实际判决中经常会涉及到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的改造、修复、拆除、清理居多,因此相邻关系纠纷的判决执行就显得特别困难。有的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履行,有的当事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其余则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在面对执行人员时会将违章部分进行拆除,但当执行人员离开后,则会予以恢复,当事人只得重新申请执行或重新起诉,有的判决中仅用“恢复原状”作为裁判主文,导致执行标准不明确,这些都增加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执行难度。
四、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建议
1、注重实地勘察,分辨事实真相
引发相邻关系纠纷的一些小事,很大部分与建筑物等不动产有关,当事人会以照片形式向法院递交证据,但从照片上很难分清是非曲直,且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往往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法官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画出平面图,对引发纠纷现象、起因、矛盾的焦点有一个全盘的了解。
2、现场说法,进行道德及法治宣传教育
群众不懂法,懂法少,以致于对法律理解片面,甚至产生误解,是产生相邻关系纠纷的主要原因。为了审结案件,也为达到法制教育的社会效果,法院可对当事人不便参加诉讼及典型案件进行巡回审理,邀请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及村民、居民代表到庭旁听。此外,在进行现场勘查时,组织到场的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或者其他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由于身处现场,素材就在身边,法官说理与普法效果好,且更能融情于法、融德于法。这不仅对当前纠纷矛盾有缓和及润滑的功效,更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对于减少相邻关系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3、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息诉解纷
法律只是一种制度范畴的上层建筑,要想穷尽生活中的一切现象,并不现实。在法律尚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审理这类案件,法官除了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要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尤其是庭前调解,尽量避免开庭审理,双方对簿公堂,激化矛盾。法官要在庭前耐心向当事人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相信法律,相信法官,通过调解妥善解决相邻纠纷,避免矛盾冲突上升为暴力事件。此外,法官必须找基层组织、周围群众调查了解当时相邻双方发生矛盾时起因、后果,听听他们对纠纷的看法、建议。通过这种渠道,力求寻找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案来。法官还可以邀请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这样社会效果更好。基层组织参与调解既疏导和钝化了矛盾纠纷,也在一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4、规范诉讼行为,理顺法律关系
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提出相邻关系诉请的,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同时,为理顺民事与行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利于案件及时、正确地处理,建议凡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先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实体处理,需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明确的,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请求。
5、统筹兼顾,确保办案质量
一是准确运用经验法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参照当地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二是平衡利益,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法官以和谐为根本,注重引导当事人从长远考虑,促进双方当事人化解纠纷,使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三是考虑周全,避免纠纷再发。对可能引发纠纷的原因认真分析,在解决时一并考虑,全盘化解。承办法官在审理相邻案件时,对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提出需要一并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在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问题一并解决,另一方面,若双方坚持不愿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在判决时尽量考虑周全,避免隐性纠纷的产生。
6、强化办案效率,快审快结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案件易结、纠纷难解”案件,审理案件费时费力。在工作中,法官要从维护基层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审理此类案件的意义,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尽可能缩短审理期限。有些案件还可以就地审理,到纠纷的现场,面对争议的焦点有的放矢指出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各自的不足,及时寻求妥善的处理问题的方法。如调解无效时,应及时依法公正判决,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并力求案结事了。
7、加强与当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运用司法建议,引导依法行政
相邻关系大多数涉及到不动产,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往往涉及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为了减少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同时也为了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法官应与村(居)委会、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取得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沟通,让相关部门的人员进一步了解法律的规定,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案结后,对在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管理审批上的问题,要及时向其通报,也可发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和完善管理,消弥引发相邻纠纷的因素。
8、加强审判力量,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强相邻纠纷审判力量,强化相邻纠纷审判合议庭的人员配置。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因为现行法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过于简略和原则,对某些重要的相邻关系类型未能涉及,法律对社会生活关系的调整留下了相当大的空白,这就需要法官不断学习新的主流理论观点乃至成熟的判例以更新观念,应对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每一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都会积累一部分经验,因此应当通过法官的相互交流,取长补短,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和审判的尺度。可在对部分法官进行相关的专业化培训后,将相邻纠纷案件相对集中由这些法官承办,可以有效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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