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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反规避执行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时间:2016-10-12 10:19:35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谢辉
导读:  在今年全国“两会”的工作报告中,周强院长庄严承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执

  在今年全国“两会”的工作报告中,周强院长庄严承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执行难”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规避执行又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在,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想法设法规避执行,这一问题的存在,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债权难以充分实现。为了有效遏制规避逃避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建立一系列如执行威慑机制,社会诚信机制,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执行联络员机制等工作机制,但上述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短期内不可能一蹴而就,长此以往势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冲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产生社会诚信危机。本文主要从目前执行工作实际入手,解释了反规避执行的概念,分析了其现状,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从不同角度形成了反规避执行的对策及措施,供大家商榷。

  一、 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的概念

  1、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规避执行主要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隐瞒、漏报、拒不进行报告财产等形式。

  2、 反规避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反击、压制和处罚的各项体制机制和措施手段的总和,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持续、有效地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致使被执行人无法律和体制漏洞可钻,其任何尝试规避的行为均将遭遇执行机制的反制,反规避执行强调事前防范,并最终建立让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不敢规避、不能规避的体制和机制。

  二、规避执行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在长期的执行工作过程中,普遍发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形式主要存在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规避执行,利用公司法人制度规避执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规避执行,利用执行和解、执行救济制度规避执行,隐瞒、漏报、拒不进行报告财产抗拒执行,进行高消费拒不执行,长期外出逃避执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暴力抗拒执行。具体的规避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比如公款私存,将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低价转让或出租财产等。

  2、外出躲债。一些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打“游击战”,导致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

  3、假离婚,假析产。将财产分给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用以规避执行。

  4、假诉讼、假破产。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另一个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或者对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诉讼,或者虚构假债权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使正常的执行活动难以进行。

  5、通过企业分立、改制或关联企业逃废债务。比如剥离企业优良资产另立新公司,或者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等形式,“金蝉脱壳”,悬空债务。

  6、利用执行和解规避执行。此外,实践中规避执行的花样还有很多。比如将存款冠以职工工资、专项资金、封闭运行资金等名义阻止执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对抗执行;以执行将引发职工下岗,群众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向执行法院施加压力;还有的被执行人甚至组织、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法,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三、规避执行的成因分析

  规避执行原因非常复杂,笔者通过长期的从事执行工作经验,将规避执行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法治意识不高,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意识还比较淡薄。

  2、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资源过于分散,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的成本和收益失衡,助长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蔓延。

  3、相关法律制度滞后,执行手段不足,强制力度不够,制载措施不力。

  4、地方、单位保护主义作崇。此外,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法院自身存在的执行不规范、消极执行、立审执配合不畅等,也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为了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力克“执行难”,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以反规避执行为主题的专项活动。从目前各级法院的开展活动的成果看,案件执结率等有了明显的提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不良现象得到了初步的遏制,专项活动初显成效。但由于反规避执行尚处在起步探索阶段,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法多种多样,各地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不一,执行人员对反规避执行的思想认识程度不同等原因,目前反规避执行还面临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1、执行队伍整体素质,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反规避执行一线工作的需要。执行人员年令构成偏大,体现不出新老梯次配备,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各级人民法院,这样的一支年长者居多的执行队伍,工作优势是做当事人工作有丰富的经验,但从事执行工作对付规避执行的“老赖”,往往经常需要起早贪黑,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关键时还要求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从体力上来讲也是吃不消的,更何况对于年龄偏大的执行人员来讲,进步无望,上进心不强,也不利于调动整个执行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以目前大多基层法院情况看,执行一线人员平均存案约在100件左右,每月新收案件人均在7-8件,执行人员为了完成每月责任制规定的办案指标和应对申请人和各级领导的案件催办,已是力不从心,背付着沉重的工作和思想压力,有时只能挑拣容易结服及催办的案件尽力尽快办理,对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疑难复杂案件只有疲于应付、招架之力,而无全面专心钻研反规避执行方面知识的精力,也难顾上及时“充电”,了解学习新的执行业务理论知识。

  2、执行手段单一,对执行人员保护措施、力度不够,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威慑力不足。法院的执行工作要积极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无可厚非,少用、慎用强制措施,实行人性化执行也是应该大力提倡的,但有的基层法院领导,为了减少涉法执行信访,一味强调执行人员忍耐、求稳,对一些被执行人对执行人员的恶意中伤、诽谤、恐吓等人身攻击,不管不问,一味迁就、放纵,既挫伤了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又造成执行人员工作中顾虑重重、瞻头顾尾、放不开手脚,担心“惹事生非”,也滋长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嚣张气焰。执行中对那些恶意欠款的、伤害赔偿等规避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先礼后兵”是必要的,但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维护法律尊严,对执行人员来说更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执行案件过程中,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过是拘留、罚款、搜查住所,限高令、限制出境、悬赏执行、财产申报等新近出台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强制措施用的很少,对拒不申报财产或经调查发现申报不全或不实的、抗拒执行等行为制裁不力,申报财产制度基本上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迁就、放纵了违法行为,从而加剧了被执行人的侥幸、抗拒心态,导致一些本该执结的案子久执不结,反规避执行工作徘徊不前,起色不大。

  3、与公安、工商、银行、国土等职能部门联动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联而不动、甚至没有联动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在目前的执法环境下,反规避执行工作单靠法院一家跳独脚舞是不可能做好的,法院单凭执行部门的领导出面与公安、国土等部门谈建立联动机制也是远远不够的。

  4、法院立、审、执配合不好,加剧了反规避执行难度。诉讼保全制度的落实还不够全面、及时和有效,大量案件没有任何诉讼保全措施,债务人往往利用诉讼的机会,在明白人的指点下,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将来的执行。等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债务人早已经人去财空,失去了执行线索。

  5、执行工作的装备和经费保障力度有待加强。要想马儿跑,还要马儿不吃草是不现实的。反规避执行要与被执行人周旋、“打游击”,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往往在乡下时候多,常常是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不能按时吃饭的情况司空见惯,总不能光吃方便面,更何况有时在乡下还买不到方便面呢,作为院领导要充分考虑、体谅执行人员的艰辛。据笔者对部分法院的执行经费保障情况了解看,有的法院对执行干警外出办案有一套系统完整的办案经费保障制度,而有的法院根本就没有建立执行办案经费保障制度,导致执行人员出差办案办案困难。执行必须的车辆装备,数量、车况也难以满足反规避执行工作的需要。

  6、反规避执行舆论宣传工作有待加强。多数法院为了给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施加强大的社会压力,重视了媒体的导向作用,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典型案例,让“老赖”上曝光台,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由于不够坚持,影响面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五、反规避执行的措施

  为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应强烈的“法律白条”难题,改变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和效果的现状,进一步巩固集中执行积案活动成果,各级人民法院创新执行工作方法,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多项反规避执行措施破解执行难,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加强领导和队伍建设,打牢反规避执行工作的基础。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是由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和综合、后勤、政工、调研等若干部门组成的,应该讲缺一不可,不可偏废。法院主要领导要摆正执行工作的位置,克服“执行案件就是拿着判决书要钱,没有什么道道”、“什么人都能干执行工作”等片面错误认识,在人员配备方面,内部挖潜,让能干、愿干执行工作的人员及时调进执行队伍中来,同时,积极争取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在目前无法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通过招聘部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青年,经过上岗培训,担任执行书记员,充实到执行队伍中,案件执行中实行一名执行员带一名招聘书记员,实现新老梯次配备,既解决了执行队伍的年龄老化问题,又有利于调动执行人员积极性,增强执行队伍的活力,也能有效缓解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充分考虑反规避执行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制度,从优待警,政策适当倾斜,使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充满“尊荣感”,为反规避执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加强部门间相互配合 力争实现审、执“无缝对接”。加强立案、审理、执行环节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推行执行窗口前移,在现有条件下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从源头上建立防止当事人规避逃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的第一道防线。

  (1)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创造条件。对于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和审理初始环节,是法院查控财产的最佳时机,战机稍纵即逝,债务人一旦应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此时审判人员应向债权人进行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和必要的财产调查,积极引导债权人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财产的流失,也为案件调解和执行做好准备,赢得先机和主动。

  (2)财产保全裁定的制作和执行,由审理和执行机构分别实施,实现审、执分离。财产保全裁定由审理部门作出,利用了审判人员的裁判权优势,由执行部门实施,则利用了执行人员在查控财产方法、手段方面的专业和熟练优势,有利于提高财产保全的质量。

  (3)在调解协议中设立担保或明确违约责任,增加债务人的违约成本,力促债务人主动履行。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在债权人适当让步的基础上换取的和解,部分债务人恶意利用债权人的让步诚意,达到减少债务的目的,在签订协议之初,就不打算履行,使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故审判人员应提前预防,向债权人推荐有相应保障的调解方案。

  3、推行“五查”工作方法,穷尽执行工作措施。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兑现法律文书实现债权的重头戏,是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是一场同被执行人斗智斗勇的攻坚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原因有历史传统、社会变迁、立法滞后、地方保护等多方面的因素,其表现形式有化名存款、挂名置产、恶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止执行、暴力抗拒执行、利用权贵身份阻挠执行等,可谓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为此,推行“五查”工作方法,必将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所谓的“五查”工作方法,其详细内容为:(1)查询银行储蓄;(2)查询房产登记;(3)查询土地使用权登记;(4)查询车辆、船舶登记和投保情况;(5)走访其工作单位、居住地基础组织及周边群众;查询被执行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查询开办单位、注册资金、股权登记、纳税经营情况。将调查结果回告申请执行人。此项工作方法管理的重点为“五查”工作方法是否切实落实到位,逐项检查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结论,不能仅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的自认而放弃主动查找,导致查找工作流于形式;落脚点在回告上,能否出具一份令申请执行人满意的执行工作情况回告,是检验法院执行人员尽职尽责开展查找工作的标尺,同时也具有督促执行财产查找的功能。扎实地推动执行财产的查找,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切实提升实际执结率,挤干“执结率”这块毛巾中的水分,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债权,有利于改善涉执信访环境,减轻法院面临的舆论压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4、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对于查控的财产,如果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提出异议,就涉及到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问题,目前由执行机构内部的裁决庭负责审查。异议的审查,法律要求在十五日内作出结论,凸显了执行工作对效率的要求。为了快速准确认定财产权属,执行裁决庭在履行审查职责的同时,还需要做好与执行实施庭、审判监督庭的协调衔接工作,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财产权属的甄别。

  (1)执行实施庭与执行裁决庭的协调衔接。财产权属的判断,要求执行实施庭在采取查控措施时,从财产权属的外观形式上进行积极地“事前甄别”,尽可能详细掌握财产的相关信息,如实地查勘财产的现状、所处的环境,不动产的登记情况、动产的占有情况,对于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即时调查,固定证据,不给其留下串通共谋的机会,降低执行裁决庭权属“事后甄别”的难度。

  (2)执行裁决庭与审判监督庭的协调衔接。《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当事人执行法院就案外人异议审查裁定不服,并认为据以执行的原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在执行实践中,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据以执行的原裁判(大部分是调解书)错误地判令债务人将案外人所有的特定物交付给债权人。这是基层法院发现原裁判存在错误的主要途径,执行裁决庭需要及时向本院院长报告,并与审判监督庭交换意见,做出预见性的判断,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及早做好再审审查的准备工作。

  5、加大拍卖环节监管力度 实现拍卖价格最大化。 执行财产的变现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最后一个环节,到了“吹糠见米”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尤为关注。但执行法院拍卖标的物成交率不高是不争的事实,在不动产拍卖领域表现更为突出。由于种种原因,拍卖房产时常面临着无人竞买的尴尬,本地居民顾忌竞买后易与被执行人产生矛盾而不愿报名登记,执行法院一年难得拍出几套房屋,即使成交,价格也大打折扣。一方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满腹猜疑,指责法院暗箱操作,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为了降低流拍率,实现拍卖价格最大化,执行法院需加强对拍卖环节的管理监督,不能一“托”了之,当甩手掌柜。应明确要求拍卖机构加大拍卖财产的公示、宣传力度,在辖区主要媒体上、醒目地段处持续发布拍卖信息,并将开展拍卖活动的全过程刻录成影像制品附相关的文字依据提交给委托法院,同时加强对拍卖会场的监督,防止出现排挤竞拍人、串通压价等扰乱拍卖活动的情况。对拍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拍卖结果的,可以建议主管和监管部门对拍卖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并取消其今后报名参加法院拍卖活动资格。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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