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执行法律及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在人民法院设立廉政监察员。法院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创设,有利于将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融入审判执行活动之中,把廉政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廉政监察员充分利用身处司法办案一线、熟悉审判业务的优势,更好地为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下面就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一、廉政监察员制度设立及职责
廉政监察员,是指为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内部设立专职或兼职廉政监督员,专职负责所在部门的日常廉政工作。
(一)廉政监察员制度设立的由来
当前,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正面临着严峻考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之所以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除了少数法官的自身因素和法院外部的诱惑干扰之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对审判执行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不够到位、纪检监察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有些脱节等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2009 年2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设立廉政监察员的作用
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创设,从机制和制度层面强化了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内部监督,为公正司法和廉洁司法提供了有力保证,有利于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脱节问题。
一是可以有效解决执法办案不规范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审判执行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一直难以融入审判、执行工作中,以致办案一线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廉洁等问题很难及时被发现;
二是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机衔接。廉政监察员制度建立以后,加强了纪检监察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衔接,使纪检监察部门不仅可以通过廉政监察员对活动进行近距离的直接监督,而且实现了关口前移、防范在先,解决了监督滞后的问题。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较好地化解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廉政风险;
三是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廉政监察员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审判程序的执行、廉政制度的落实和审判作风的养成等方面,注意引导广大干警自觉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时限,正确处理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关系,坚决纠正对当事人 “冷、硬、横、推”或“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逐步规范审判执行人员的业内外行为, 推动了人民法院办案质量的提高。
(三)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廉政监察员可以兼管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廉政监察员具有七个方面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各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是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工作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是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是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是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七是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任务。
二、廉政监察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设立廉政监察员制度以来,基层人民法院坚持从加强廉政监督员的管理抓起,不断细化各项监察员工作制度,强化监察责任,提高对内监督约束的力度,收到一定成效。但在工作中也发现,设立于法院内部的廉政监察员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及不足。基层法院收到大量各类举报案件,由廉政监察员报告的案件数量比较小,相对比例比较低,廉政监督员发挥作用不是很明显,大量案件举报线索则是由举报网站或是当事人书面举报至纪检监察部门。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是监察员基本都是兼职的,监察员忙于本职日常工作,无暇专注于监察职责。都是在本庭室(部门)内部产生,有些监察员工作十分繁重,尤其是刑庭、民庭、执行局等业务工作任务繁重庭室,很少能抽出专门的时间从事监察工作;
二是监察员很多都是庭室(部门)内情或书记员等刚参加工作年轻同志担任,对本庭室(部门)的情况不熟,缺少整体把握。工作之初,监察员对人员组成、业务特点等情况心中没数,不能全面了解情况;
三是监察员制度工作进展缓慢,缺少体系制度引导。规范监察员工作的各项制度不够完善,相对制约了工作开展;
四是对监察员的学习培训明显不足,缺乏监察经验,尤其是基层法院对监察员队伍培训更是缺乏。监察员中多数人没有从事过监察工作,对各项廉政政策、方针了解得不多、不深入,对各项廉政制度及违法违纪的处理程序没有深入的把握;
五是点面、点点结合不够紧密,缺少工作互动。监察员与本院纪检监察的工作汇报渠道衔接方式不够完善,与其他庭室部门的横向联系渠道不够畅通,缺少有效沟通交流,导致整体监督工作滞后。
三、关于加强和完善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由于廉政监察员制度是一项相对较新的制度,在过去没有现存做法和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在廉政监察员制度的推行和实施过程中,需要一些详细具体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来加以保证并逐步丰富和完善。
(一)不断建立健全完善廉政监察员相关的制度规定。为了确保廉政监察员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法院在《实施办法》的总体框架之内,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廉政监察员工作规范,从而使这一制度更加符合工作实际,使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更加明确具体。如廉政监察员在审判一线或是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可根据其工作任务折减一定比例的工作量,或是将其参加监察监督的工作任务量化后折算到全年工作任务重中,与单位绩效考核挂钩,以充分发挥其参加廉政监督工作的积极性,进而确保履行其廉政监察员的职责。
(二)突出重点,切实开展有针对性强化专题培训和业务指导。在推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廉政监察员的培训学习和业务指导,尤其是针对新的廉政监察员要开展集中的岗前培训学习,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相关培训;经常组织廉政监察员学习纪检监察的工作文件,经常向廉政监察员通报纪检监察的工作信息,加强廉政监察员到纪检监察部门轮岗跟班学习,每个纪检监察员轮流到纪检监察部门跟班学习1-2个月左右,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员的业务能力,帮助廉政监察员尽快转换角色,适应新的岗位需要。
3、注意借鉴,强化总结经验交流学习。在推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鼓励廉政监察员在工作中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并注意对他们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在相互交流与探讨中促进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廉政监察员制度。
4、强化监督,加强廉政监察员的自身队伍的建设。廉政监察员不仅享有监督的职责和权利,而且应该承担奉公守法、秉公办事的义务。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廉政监察员监督管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部署、指导、检查廉政监察员工作;定期组织廉政监察员开展履行职责情况述职报告,切实把廉政监察员建设成一致干净、廉洁、担当的队伍。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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