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决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据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为我们在民事审判中解决因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证,且证明事实相反,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具体到实践中较为复杂,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粗略的分析和探讨。
一、优势证据规则的适用
所谓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规则。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在当前的审判实务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负担举证责任已成为一次基本诉讼规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其真实性达到何种程序,才能形成定的根据,这说涉及到证明标准或证明要求。我国现行民诉讼法未有明文规定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举证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诉讼证明标准是对案件证明要求的最低限度,只有达到这一限才能免除举证责任者承担败诉的结果责任。故而,优势证据规则的使用,能极大的解决最低限度的问题,便于法官认定证据,还原事实。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