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祁门县渚口乡政府工作的姚仁来“因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近期被黄山市纪委通报了。这几天,姚仁来在论坛发帖为自己叫屈,称自己并非“私驾公车”,引发关注。7月21日,祁门县纪委回应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称,姚仁来是干部,不是专职驾驶员,按规定不得驾驶公车,对其处理没有问题。(江淮晨报 7月22日)
“违规使用公车”,这样表述可以说简单明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大致是个什么情况。可当事人不乐意了,自己被领导拉来当“壮丁”,“白”做了两年多代驾不说,也从没有用公车办过一件自家事,怎么就扣上了个违规使用公车的“罪名”呢?满肚子的委屈无处说,只想为自己的清白讨个说法。
在一般人的理解范围内,这“违规使用公车”说白了也就是不能“公车私用”,既然当事人从没用公车办过私事,自然不在处罚范围内。可“违规使用公车”远没有那么简单,就像当地就曾明文规定“严禁各乡镇、单位等安排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也就是说驾驶员必须是专职的,不能临时抓来个会开车的就能驾驶公车,一是出于安全考虑,会开车和开公车完全是两码事,二是为了保护非专职驾驶员的正常工作不受影响,因为临时抓来的代驾绝大多数都是单位的职工,用他们去开车,势必会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所以说这样的禁令还是有道理的。
当惯了代驾的当事人以有领导授意,也从不私用公车就能“符合规定”,岂不知,这心态本身就存在着问题,而且当地纪委早就三令五申不能“代驾”,只是当事人把“习惯”当成了“制度”,开了两年多都没人说什么,不代表永远都没有问题。令行禁止的事情却视而不见,被通报也属必然,自然也就没什么可叫屈的了。
现实生活和工作中总会有习惯和制度有冲突的时候,就像是道德遇到了法律,很多事情就会有两种处理方式,用一种结果说服另一种结果需要一个过程,习惯有时恰恰是恶习的累积,虽然看起来合情合理,却禁不起时间的检验。而法律和制度是底线,哪怕习惯再根深蒂固,也决不能逾越法律和制度这条底线。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