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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低价旅游之利弊

时间:2015-06-12 10:22:5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王宇健 闫亚丽
导读: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大力发展,旅行社规模的不断扩大,旅行社的竞争也不断加剧,旅行社通常采取直观低价的手段获取市场份额。“物美价廉”的旅游服务不仅能给旅游者身心带来愉悦,同时也能让旅行社名利双收。然而部分旅行社企图通过恶性的低价竞争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无疑于饮鸩止渴。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大力发展,旅行社规模的不断扩大,旅行社的竞争也不断加剧,旅行社通常采取直观低价的手段获取市场份额。“物美价廉”的旅游服务不仅能给旅游者身心带来愉悦,同时也能让旅行社名利双收。然而部分旅行社企图通过恶性的低价竞争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无疑于饮鸩止渴。

  最近哈密市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接到多起咨询准备状告某保险公司组织低价旅游侵犯他们人身权利的案子。咨询者称,保险公司业务员告诉他们只需交八百多元钱就可以玩转港、澳、珠,但等他们到了港、澳、珠地区之后,当地导游将他们带到商场不让出来变相限制人身自由让他们购物,如果他们不买东西导游就冷言冷语进行嘲讽,甚至破口大骂,使他们心理受到极大的伤害,他们感觉这次旅行上当受骗了。

  像上述纠纷在全国各地都屡见不鲜。任何商品和服务都是有成本的,而且成本构成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旅行社服务成本也是如此。旅行社为了吸引游客占有市场份额才组织低价旅游,但如此低廉的价格到港、澳、珠旅游,组织者肯定是亏损,组织者如果想弥补亏损只有想办法让旅游者在指定的地方进行购物,以旅游者购物的利润来冲减亏损和人工费用。旅游者如果以购物为目的去港、澳、珠旅游,参加这种类型的旅游是再好不过的选择。但以纯旅游为目的的旅游者参加这种类型的旅游,就容易和导游发生争执和纠纷。这种低价竞争,不仅容易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甚至还会破坏旅游业形象。

  旅游法第35条规定:(1)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2)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3)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有旅游需求的游客应理性消费,首先要确定自己旅游的目的,再选择适当的旅行社。在出游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对旅游行业常识的了解、对旅游目的地各种信息的掌握。旅游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也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向游客宣传旅游法律法规,如何签订旅游合同、如何维权自身权益;旅行社有向游客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扩大游客的知情权,倡导理性消费,而不能以旅游行规或生活常识为由,拒绝履行告知义务。要惩治旅行社恶性的低价竞争行为,保护游客的切身利益,就必须从法律和服务建设入手,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为出发点,建设诚信活动,提高旅行社行业的竞争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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