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对如何在刑事审判中与社会矛盾化解相结合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必将推动形势审判工作乃至整个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笔者从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入手,结合近年来信访工作实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刑事案件信访问题的发生。
全力构建案件信访评估预防体系
刑事审判案件形成信访案件的轨迹并不复杂,重点在于前期对上访的苗头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实践证明,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广泛开展信访评估预防,全力构建案件信访评估预防体,对刑事案件形成信访案件能起到预警作用。凡是发现有上访苗头的案件,从立案、审判,一直到执行均要填写《案件信访评估表》,每一个阶段都要评定案件信访等级,一个阶段评估后移交给下一阶段,下一阶段可以根据上一个阶段的评级,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该体系的重点不在于评估,而在于风险的预防和化解。有风险只评估不采取措施化解,制度就会流于形式。随着该制度的贯彻落实,必将会提高整个刑事审判的涉诉信访工作水平。
强化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刑事调解有严格的适用,在刑事诉讼法中之规定部分案件可以调解,实践中刑事调解往往与民事赔偿相结合,双方达成谅解后,从轻处罚。另外刑事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得到了广泛运用。实践证明,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发生上访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从维护社会稳定,抚慰受害人、教育被告人角度出发,很有必要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力度。一是将调解覆盖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便立即进入调解程序,做到诉状送达时调、庭前调、庭上调、庭后调、判前调、判后调,只要有调解的可能,我们都会尽力去调解。二是全院全员参与调解。对普通案件,由办案人及时调解;对案情复杂、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由庭长和主管院长共同参与调解。三是注重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并不是“拿钱买刑”,而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某种一致。
寻求基层组织支持,加强司法救助工作
司法救助,也叫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就是对不能得到犯罪人赔偿的被害人,有国家用公费对被害人因犯罪所受到的物质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实践中,司法救助成为化解涉诉信访的案件的重要方法。当事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一方面“杀人偿命”观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中国是“亲情社会”,把所谓的复仇当做告慰逝去亲人的重要方式,因此一些暴力犯罪,尤其是故意杀人案件,极难调解成功。一旦判决结果不合预期,民事赔偿又得不到被告方亲属的配合,一些被害人亲属就走上了上访之路。通过以上化解过程来看,无不是法院与基层组织沟通,寻求他们的支持,通过经济救助的方式,充分利用司法救助政策,给予其生活、工作一定的帮助。另一方面,司法救助不仅是停留在物质层面,还要在精神上关心他们,心理上理解他们。我们在接访的过程中,一些来上访户就反映,一些法官是他们为异类、不正常、精神有问题,另外笔者从接访过程中感到,上访的心理动因在于“争一口气”的不少,有的上访多年,各级法院都已经处理了,上访人就觉得“这么多年,最后还是自己没理,街坊邻居怎么看我”,因此,精神层面的理解与救助也是非常必要的。
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
刑事审判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我们不仅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办理好案件,还要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利用刑事审判的延伸功能,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方式方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社区矫正上有所创新。社区矫正也是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至于社区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作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仅要在减刑假释上对犯罪人员进行监督,更要积极探索刑事审判与社区矫正的结合点,创新工作方法,积极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问题少年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
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有所创新。一方面,创新宣传方式,比如通过博客、微博等形式与网友进行互动,向他们宣传最新的刑事审判政策,定期公布庭审时间,邀请网友参与旁听,不定期向他们公布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规则意识,引导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认同,促进社会安定有序。仅两年来,某中院通过微博博客积极回应网民司法诉求,有效应对司法期待,对于社会矛盾化解,发现和解决涉诉信访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活动。
在司法建议方面有所创新。对刑事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管理漏洞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