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涉农类型案件数量持续递增。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找准为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切入点,S省D县法院专门成立调研组,深入到部分乡镇村队就涉农案件进行了调研,对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一、涉农案件的类型及原因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增多。近年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较多,此类纠纷往往矛盾突出,双方对立情绪大,不易调解。诉讼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四至不清,加之相邻权的产生,又多出了通行纠纷。特别是老宅基地的问题,丈量时,由于面大量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群众对此不了解,有的在没有四邻参与的情况下,草草丈量,导致了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的矛盾。还有,农村的住宅散乱,乡、村对宅基地的使用、村庄规划没有进行合理的预测,有的几代人住在一处宅基上,无法进行分别居住,有的则有几处住宅,虽没有使用证,但也分配不下去,也是影响农村稳定的一个因素。
(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近年来的多发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改革和社会稳定大局。产生这类纠纷的原因,一是农业税取消,并对种地进行补贴,带来了农村土地相对增值,农民种地的积极性提高,“非农业”户口返乡种田,争地现象突出,从而带来矛盾纠纷。二是村级债务偿还,因取消农业税,村里又没有村办企业,村委会没有收入来源,对以往欠账没有偿还能力,于是有的村委会就从土地承包上作文章,从而造成一些纠纷的发生。三是土地承包30年不变,造成大部分村庄“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如妇女结婚后娘家的土地没抽回,在婆家长期分配不到耕地,有的孩子长到了10来岁,还没有分到耕地,村委会重新调整土地又怕激化矛盾,造成乡村干部矛盾心理和惧怕出事心理,从而产生纠纷。
(三)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多发。因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婚姻纠纷中,当事人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也经常势不两立,矛盾尖锐,有的甚至发生损坏财产、伤害等恶性事件。相邻关系纠纷往往是多年积怨,当事人对相邻关系通行权等各执一词,针锋相对,此类案件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有些甚至发展成多人乃至家族之间群殴,有的构成轻伤成为刑事案件。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明显增多,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城乡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大部分农民购买了农用车、摩托车、小汽车等,但由于缺乏专业培训,交通规则意识淡漠,人员超载,车速过快,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四)其他涉农纠纷占一定比例。因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的特殊民事纠纷案件。如占地抢种、抢收、堵水等案件,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引发的纠纷,因拖欠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支付欠款纠纷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二、妥善审理涉农民事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突出涉农案件重点搞服务,坚持做到“四个结合”要牢固树立亲民、爱民、为民、护民的思想,找准审判工作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切入点和立足点,审判工作必须把握“涉农案件”的工作重点,坚持做到“四个结合”:(1)“诉前预防”与“诉后审理”相结合。“诉前预防”是指把影响农村稳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利用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村、送法入户活动,使广大农民真正近距离接触法律,感受法律,懂得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农忙时,进行巡回办案,对相邻纠纷、赡养纠纷、婚姻纠纷等影响农村稳定的案件,组成“田间法庭”、“地头法庭”、“炕头法庭”,就地立案、现场开庭、现场调解、以案说法,扩大普法效果,增强农民的自我维权能力。(2)“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要积极有效地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强化“诉前调解”,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首先,每年不定期举办由乡、村、社三级民调人员参加的法律知识培训班,以提高民调人员的法律素质。其次,各乡镇应建立起乡(镇)、村调解网络机制,与当地司法部门一道会同乡政府选好、配齐、健全调委会领导班子和人民调解员队员,建立一支平时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的民间调解队伍。并制订相关的指导调解工作制度,规定指导民调工作的原则、方法及任务和目标。第三,运用多种方法指导民调工作。以案指导抓好传帮带,增强民调组织排查矛盾能力和调解纠纷能力。使各辖区呈现出“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的良好局面。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法院自身调解能力,强化“诉讼调解”,发挥人民法院“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采取“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有恒心、评判曲直有公心”的“四心调解法”,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3)坚持“法院执行”与“政府协调”相结合。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即要狠抓法院自身的审判执行工作,又要强调“法院执行”与“政府协调”相结合,在加强与政府的协调方面,首先,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加强信息互通,对一些社会反响大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案件,尤其是执行案件,坚持在第一时间内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等部门汇报,及时沟通,取得支持,做到有的放矢。其次,通过审判活动,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及时进行民事制裁的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更好更快地执行好“涉农案件”,维护农村稳定与和谐。(4)坚持引导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相结合。要针对农业大县,受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让他们按照民事证据规则收集证据存在许多困难,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把握当事人举证和法官以职权调查的关系,把引导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结合起来,从个案出发,从所需要的证据、取证的方式方法及提高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等方面入手,科学,有效地引导当事人举证,加大对借款、婚姻、继承、相邻、赡养等带有普遍性的涉农案件的举证范围、举证内容、诉讼风险的引导力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
(二)必须针对“涉农案件”的难点求创新,在“六个方面”下功夫。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关怀与保护,这是法治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但现阶段农民,因其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诉讼的程序、规则相对陌生,农民群众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我们应继续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努力使司法更具便利性,更赋亲和力。重点要在六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方便诉讼上继续下功夫。基层人民法院要通过导诉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繁简分流制度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等,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同时要以方便群众诉讼为出发点,全面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积极想办法创造条件,开通人民法院电子印章、网上远程立案系统,提高诉讼效率,方便诉讼群众。二是在保护弱势群体上继续下功夫。现阶段农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因疾病、天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贫困农民仍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求赡养的老人、请求抚育的孩子和追索报酬的农民,必须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在推行巡回办案上继续下功夫。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应兼顾农民诉讼意识、交通条件、农田季节等诸多因素,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社、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实行弹性工作制,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法院次数。通过流动法庭的形式,不断拉伸服务半径,实现由“以法庭为中心”向“以农民为中心”的转变,适时开展巡回就地办案,缩短法庭与农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四是在改进和规范裁判文书上下功夫。强化便民为民意识,充分考虑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克服文书篇幅冗长、表达繁琐、说理深奥,提倡文书制作简洁,说理明了,让农民当事人一目了然,从个案中学法,在个案中提高,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五是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上下功夫。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和公序良俗,他们依法参加人民法院陪审活动,参与审理案件,一方面,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做到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另一方面提高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了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了一种自我约束机制,保证了司法廉洁。六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下功夫。要推动建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在每个行政村建立便民诉讼联络员工作站,选任出司法联络员,在司法联络员选任中,尽量在担任人民调解员工作的同志中选任,将该项工作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司法联络员既是农村纠纷反馈的信息员、法庭的司法联络员,农村法制宣传员,又是纠纷矛盾解决的调解员的独特作用。
(三)加大农村普法力度。采取法制讲座、法律宣传,送法下乡等各种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农村推广和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加大与农民利益休戚相关的涉农法律的宣传力度,如《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等。选择一些带有典型性的涉农案件到乡村实地开庭审理,使那些未亲历诉讼的农民群众也可以从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获取一些有益的价值理念和法律知识,倡导邻里和睦的文明乡风,进一步增强权利保护的意识,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进而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和防止矛盾激化,营造健康有序的农村法制环境,保障农民安居乐业。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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