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调解的范围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对治安案件调解的范围、原则、程序、方法、调解次数、调解结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 案件必须是民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单位同事之间、在校学生之间)特定人群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这里有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因纠纷引起的;二是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引起的;三是适用调解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只能是普通民事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必须严格遵守自愿调解原则。在治安调解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在互相理解、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民警在调查取证时,应在笔录中反映出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调解,如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就不应调解,公安机关不能强行调解。
3、 必须严格执行治安调解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调解不成的或调解后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
二、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不适用治安调解的七种情形,既非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不得调解处理,特别是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或者寻衅滋事的、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三、治安调解的方法
1、快查快结,一气呵成。在受理的治安案件中,许多因纠纷引起的案件起因简单,发生突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都不太严重。这类案件一般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比较分明。对于这类案件,能当场调解的尽可能在现场调解。民警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出当事人双方的各自错误,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并将调解情况记录在出警记录上,或制作现场调解书,让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作为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这样做,可以避免案件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参与,节外生枝,造成案件的复杂化。
2、依法办事,以理服人。对有些难以当场调解或原因复杂的案件,民警一定要在调查中取得第一手资料,尽可能收集到比较公正、全面的旁证材料,还原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在调解中,民警应当通过讲解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民情民俗,分析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和心理活动,让当事人明白矛盾的产生和各自错误所在,检讨自己,达到消除隔阂、化解矛盾的目的。对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调解,应当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独立生活来源劳动收入的,本人不同意其父母或监护人到场的,可以不通知,但应注明。
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解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案件的一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案件的程序进行受案、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再进行调解。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系的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也可以邀请社区民间纠纷调解员参加调解,以保证治安调解的公正合法。不得因适用调解而违反办案程序。(通讯员 徐会强 康甲申)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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