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S省H市M区法院受理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2012年5件,2013年13件,2014年上半年18件,是上年度同期的3.6倍,增幅较大。为详细掌握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积极预防和打击犯罪,有效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现就2012年至今受理的36件58人进行统计分析。
一、案件特点
1、从被告年龄上看:58人全部是中青年,年龄最大为39岁,最小20岁,其中80后、90后共45人。
2、从被告性别看:男性占绝大多数,54人;女性占少数,4人。
3、从被告文化程度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多数,43人;高中4人;中专8人;大专1人;大学1人。
4、从身份上看:被告人主要为农民、无业人员和职工。其中农民46人,无业6人,职工6人。
5、从案发原因看:案件大多具有突发性,酒后滋事,妨害处警民警执法、阻碍交警执法、干扰刑警抓捕嫌犯等妨害公安类执法占大多数,计32件54人,约占该类案件的88%;其余为城建、计划生育、文化市场稽查联合执法等执法活动,计4件4人,约占该类案件的12%。
二、案件成因分析
1、社会原因。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群体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差距迅速拉大,各种社会矛盾积聚,部分社会成员不满情绪累积,遇事易采取过激行为,往往将怨气撒向处理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进而妨害公务。
2、当事人素质。一是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考虑的是自身利益,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不是服从管理,而是予以反抗借此来发泄不满情绪。二是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低、执法手段简单,处理突发情况不力,使得本不应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发生。
3、执法公信力下降。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中的不规范和不够人性化的因素不予认同,从而对执法机关的权威性、信誉度和认同感持怀疑态度,执法机关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人无信不立”,即使文明、规范执法也有可能变成执法不力,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借机滋事,肆意冲撞执法行为,从而妨害公务。如2012年程某等6人妨害公务案,公安民警依法对6人传唤时,6人叫嚣“公安打不能还手、骂不能还口”,随意谩骂、殴打处警民警,致4名民警受伤。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使公民能清楚认识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尊重法治权威、服从社会管理的关系。上述数据分析证实,被告大多为农民、无业人员,因此要特别加强对农村、社区人口的普法教育,注重以案释法,引导新闻媒体对公务执法行为的正面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遵法者荣,违法者耻”的良好风气。
2、着力提升执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文明执法,强化培训和监督,不断提升自身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借助群众路线大教育活动契机,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做好群众工作,增强公民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对执法行为产生敬畏感,从而减少对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妨害案件的发生。
3、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妨害公务行为,打击不是目的,缓解矛盾、恢复社会公共秩序才是主要任务。应当慎用强制措施,避免该类案件的泛罪化趋势,因该类案件处理的是国家权力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易引发大的群体性事件。但“慎用”并非“不能用”,要根据案件情节轻重,充分用好相应的法律强制手段,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权力权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执法机关的沟通。可就执法人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提高、执行公务过程中的防卫、取证、维权等事项向执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特别是公安机关。数据表明,88%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案发于公安各警种执法过程中,法院通过与公安等执法机关座谈等形式,让执法机关了解审理该类案件的难点,从而促进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的行为更加文明规范,不断提升应变能力,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田源 朱杰)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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