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南京纪委官方微博“钟山清风”发布微博称,在1月25日召开的全市城建城管环保工作动员大会上,溧水区城管局副局长俞立新没有请假,而让人代开会并迟到,经核实,决定给予俞立新免职、通报批评的处理。这个微博发布后,迅即引发网友热议——不少人叫好,也有人认为,处理是不是重了点?还有人认为,还不就是因为市长怒了,才如此“雷厉风行”,只能说他倒霉撞到枪口上了。(1月27日《扬子晚报》)
开会是党政干部的重要工作内容,因事不能参会需要向组织或相关领导请假则是各级党政干部应当自觉遵守的基本纪律。然而,俞立新副局长不仅没有及时向相关方面请假就随便安排人员代会,而且代会人员还无故迟到,的确是违背有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相应问责。然而,此次事件的舆论导向却发生了变化,甚至提出了“市长之怒”问责干部的质疑,有网友认为,处理干部也得有制度依据,不能今天不高兴,脑袋一拍免职,明天高兴,一句下不为例放过,觉得更应该向公众说明其犯了干部管理中哪一条哪一款。殊不知,中央群众路线教育的重点就是工作作风整顿。开会有事不请假,安排人代会不提前报告,代会人不安会议要求准时参加,这些都是工作作风不严谨、不落实的表现,应当予以纠正。
最近几年,媒体也报道了多起有关因某事引起领导怒责或处分的报道。然而,从俞立新副局长被处分事件来看,真正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是怎样将既有的有关制度执行到位。就拿会议纪律来讲,如果一直坚持严格的会议纪律,无论谁触犯了就予以谁相应的处分,那么,俞立新副局长还敢开会期间不按规定请假并找人代会吗?
制度的执行领导监督或问责不是关键,关键是要靠自觉,要自觉遵守有关制度规定。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是对各级党员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上级领导在某种层面来说就是起一个监督作用,笔者认为合格的党员干部是不需要上级领导随时监督,更多的是依靠自觉。
“市长之怒”,并非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针对的一种现象,当怒还得怒;当问责,还的问责。市长的怒,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在保护干部,让更多的干部少犯这种制度性错误,让更多干部对制度的执行更加自觉。(野尘) 责任编辑:guanliyu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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