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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公平分配要过几道槛? 受关系金钱影响

时间:2013-07-17 15:27:0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齐志超
导读:可供移植的器官来源于活体捐献与遗体捐献两个途径。活体捐献,是捐献者在不危及其性命的情况下主动捐献部分器官的行为,受人体器官的功能限制,实践中可进行活体捐献的主要为可再生的肝脏和有备份的肾脏。

  新闻背景

  针对媒体报道“2/3的器官捐献未经官方系统进行分配问题”,7月10日,国家卫计委回应称,此前器官捐献包括分配系统一直在试运行,将正式出台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的暂行规定,强制要求全国所有的器官分配通过该系统进行。

  “医学之巅”的现实困扰

  自美国外科医生约瑟夫·E·默里及其团队于1954年完成了世界上首例成功器官移植手术,器官移植在技术上日臻成熟。曾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的器官移植手术已成为一种常规疗法,但是通过器官移植手术造福的病患却面临着现实困扰——器官捐献数量与需求数量的悬殊以及供不应求情况下可移植器官的公平分配问题。

  可移植器官供不应求是全球性问题。数据显示,全世界需要紧急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数量与所捐献人体器官的数量比为20∶1,即使在完成移植手术数量第一的美国,患者等待肾移植的平均时间也要超过3年。

  在我国,每年有150万人等待器官移植,与如此大需求相对应的是每年完成仅1万余例的器官移植手术。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中心统计,截至今年2月,全国19个人体器官捐献试点省份累计实施器官捐献659例,捐献器官1804个。器官捐献和公平分配需要解决一些问题。

  分配仍受关系金钱因素影响

  可供移植的器官来源于活体捐献与遗体捐献两个途径。活体捐献,是捐献者在不危及其性命的情况下主动捐献部分器官的行为,受人体器官的功能限制,实践中可进行活体捐献的主要为可再生的肝脏和有备份的肾脏。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于活体移植要求器官的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婚姻关系、血亲关系或者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活体器官捐献可能对捐献者造成永久性损伤,被专家称为“是以鲜血甚至生命为代价的”,一定程度上受到伦理道德的反对。

  遗体捐献是捐献者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捐献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但在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捐献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的行为。受传统伦理观念和风俗的影响,大多数国人难以接受捐出自己或者亲属的遗体。

  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规定定罪处罚。但是,与器官捐献不足相伴而生的器官盗窃和器官买卖仍屡禁不止。

  卫生部于2010年制定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核心政策”),并于2011年建立包括器官分配体系在内的器官移植八大系统,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医院和捐献器官都能被系统涵盖。当前器官移植主要还是以医院为基本运作单元,医院得到了一个可供移植的器官后,给哪个病人做手术,医生或医院说了算,医院内部存在着自己的排序规则,可移植器官作为稀缺资源其分配受到关系、金钱等不正当因素的影响,甚至被专程来我国进行“旅游移植”的境外人士获取。

  知情同意是器官捐献前提

  作为具有慈善、公益性质的器官捐献行为,最具决定意义的是捐献者的“同意捐献”,而公众作出同意捐献的首要前提即是对器官捐献的广泛知情权。

  我国对于器官捐献者知情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不过告知的对象仅限于已进入移植阶段的活体捐献者,并不涉及公众决定捐献前的知情,对于扩大可移植器官来源作用有限。

  对于器官捐献的知情同意,首先应当包括“谁能捐?”、“到哪捐?”、“捐给谁?”等最基本的信息,这是公众同意捐献器官的最基础的条件。所有的器官捐献者都希望自己无偿捐献的器官会公平地分配给需要它的人,而不是成为医院或者其他机构牟利的工具。同样需要国家采取主动的是争取公众在知情基础上的同意捐献器官。在当前的条件下不能苛求一般社会公众自发地产生捐献器官的奉献精神,也不能仅依靠医院在病人死亡后通过说服家属捐献死者遗体的方式获取器官,而是应当在广泛普及器官捐献相关常识的基础上引导甚至强制公众思考并决定是否同意捐献器官。

  器官捐献比例世界领先的西班牙,在知情同意方面引入了“推定同意”原则,其器官捐献法规定所有公民均被视为器官捐献者,除非本人“生前表达过反对的意见”。在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推定同意”原则及完善的器官捐献协调网络的推动下,西班牙的器官捐献者达到该国人口的34.4%。英国从2011年开始,在公民申领或更换驾照过程中加入器官捐献的告知与登记环节,要求每名驾照请求者作出是否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决定。目前,同意死后捐赠器官的英国人占到29%。

  当然,对于器官捐献者的知情同意也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其必须与器官受益人的隐私权等利益相关联,最基本的限制为除亲属间的活体捐献外,器官捐献者或者其亲属不应知道移植者即器官的受体。如在法国,器官捐献不仅是自愿、无偿的,还必须是匿名的,法律禁止公布有关捐献者和移植者身份的任何信息,以此杜绝任何形式的补偿和买卖行为。

  延伸阅读

  制定公平排序规则

  建立公平的器官分配体系,当务之急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尽快建立健全器官移植与分配系统,确保每一家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每一枚可移植器官的分配均在系统的监管下规范进行,加大对违规医院、医生的惩戒力度。二是确立统一的排序与分配规则,通过输入捐献者的各方面条件,程序自动生成潜在器官接受者的排序,避免人工排序带来的不确定和不公平。由于涉及到医学、伦理等方方面面的原则,排序规则不一定完全合理,但必须确定。三是公开排序规则与排序,不仅使医疗机构内部有规范的参照,还确保所有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可以通过网络等恰当方式知悉自己所处的排序位置,同时,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体系保障系统的公平运行。

  曾捐器官者有优先权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核心政策”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并对于肝脏移植和肾脏移植的排序列明了影响匹配名单排序的因素,包括地理因素、年龄因素、医疗紧急度评分、血型匹配、器官捐献者及其直系亲属的优先权和等待时间。但是,由于缺少覆盖全国的移植器官数据体系和统一、明确的排序规则,器官分配还存在很多的不透明和不公平。

  在美国,除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外,还有较为完善的组织体系,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PTN)负责收集并分析器官捐献和移植的数据、维护器官移植候选人名单及受者、供者器官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简化器官的配型及分配过程、进行有关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宣传和教育;器官资源共享网络(UNOS)负责协调供者器官的配型、分配、政策制定、公众教育,以及器官移植供者、受者数据的收集、核实及维护工作,并维护在移植领域可以获得的详尽数据。(齐志超)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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