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纲领性文件中首次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创新确立了“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措施,在这次全面改革中有望获得重大突破。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体现了我国刑罚的宽严相济及对轻刑犯的教育与改造社会化功能。但如何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协调统一,“矫正权”的规范是关键。
规范实现“矫正权”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行已近十年。司法行政机关具体从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教育、考核、警告处分、撤销缓刑假释及减刑建议、追逃收监等工作,但至今只有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作为履行职能的最高法律依据,但如警告处分权、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权、追逃收监权都应属于刑事执法权的范畴,理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这一刑事处罚的执行措施的执法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一过渡性规章在多年的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无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执法而导致其它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刑事执法权的轻视或不承认,监管矫正人员的手段及公安机关如何协助追逃规定不明等造成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职中有违法执法之嫌的诸多困惑,严重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所以,《社区矫正法》的出台迫在眉睫。
规范履行“矫正权”的工作程序。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处罚的执行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现行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程序开展执法工作。一要规范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常规监管工作程序。明确档案规范、汇报记录真实准确、社会调查评估详细具体,切实做好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志愿者等辅助人员与司法所专职矫正工作者的衔接配合工作,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主体和规范书面衔接手续。二要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矫正权”的程序。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执法大队和中队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脱管追逃、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确认并向有关机关出具警告处分或撤销社区矫正执行建议等执法工作。同时,开展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考核、向社区矫正人员回访确保执法程序的规范合法。三要规范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在各阶段的协作义务和失职的惩处机制。
规范执行“矫正权”的手段及范围。除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机关外,一要要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如必须具备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司法警察或者人民警察身份。二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能否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能否配备使用手铐、警棍等警用械具。三要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只能对社区矫正人员本人采取执法措施,其保证人或监护人必须配合。另外,对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能力培训,制定社区矫正人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区分社区矫正人员罪行、年龄、家庭状况、身体状况制定采取不同执法手段等均需要予以规范。(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司法局 刘寿军)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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