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导报健康中国人系列活动组委会 主办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学界之声

“离婚”是能逃避债务吗?

时间:2013-12-11 11:57:23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艾峰涛
导读: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中出现一种怪现象: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人日益增多。一些企图逃避债务的夫妻假借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由没有分到财产的一方来承担债务,以此逃避追偿和法院执行。此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社会危害甚大。

  如今,市场经济大潮中出现一种怪现象: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人日益增多。一些企图逃避债务的夫妻假借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由没有分到财产的一方来承担债务,以此逃避追偿和法院执行。此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社会危害甚大。那么,通过办理合法的离婚手续是否真的就可以逃避债务,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是否真的有空子可钻呢?

  假离婚逃不掉真债务

  肖某和邓某1997年等级结婚。2002年肖某开设一家网吧,从林某处购买了大批电脑设备。由于经营不善,肖某注销了该网吧,但仍欠林某货款40余万元。林某多次讨要未果,将肖某诉至法院。肖某在得知林某起诉后,与妻子邓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将双方仅有的一套房产协议分配给了女方,而自己名下一无所有。审理过程中,林某申请追加邓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认为,本案中肖某借款发生在与邓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从事的经营活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离婚时虽约定财产归邓某所有,但该约定并不能改变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更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该债务仍需肖某和邓某共同偿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当然,有些债务确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中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乙方所有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4)债权人不能证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正当、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的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犯罪、侵权行为所负债务;(8)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债权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针对这种现象,作为债权人应如何更有利的保护自身权益呢?

  第一,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尽量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如债务人借款时已婚,则要了解其配偶的基本信息和财产状况,以便利于今后的维权。

  第二,欠条上明确借款用途。债权人要充分了解债务人所借款项饿用途,明确用于家庭生活的可以在借条中明确。如“因购房今借款……”或“因小孩出国急用借款……”等事由,今后一旦产生纠纷该笔借款的用途对证明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至关重要。

  第三,如有可能,尽量让夫妻另一方在欠条上签字认可,这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第四,进入诉讼阶段后,应及时追加共同债务人。就像前面案例中,林某在审理阶段及时的追加了邓某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该笔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用力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大笔借款应要求提供担保,尽量降低债权人的风险,这是避免损失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艾峰涛)

责任编辑:guanliyuan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