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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无罪论?

时间:2013-11-25 15:26:0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许杰
导读: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有期徒刑15年。2013年3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案件涉及了河南省12个市、共计50名行贿人,其中不乏县教育局局长、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国家公职人员。但行贿者们却没有依法惩处。(中国网 11月20日)

  这可以说是中国法制的一大遗憾和漏洞,受贿者有罪,而行贿者却依然逍遥法外。不免让人发出这样一个疑问,行贿者难道就没有犯罪吗?可以这样假设一下,行贿者无罪了,就可以继续行贿了,随之而来的下一个受贿者也会出现,如此恶性循环,那中国的官员们不都败给了行贿者?

  正所谓无风不起浪,除了受贿人员的主观意志之外,不免也有许多客观因素的存在。从这个角度出发,案件中的冯哲处长不免有些冤枉,也有一点替罪羊的感觉。最近网络中流行着这样一句话:不作死就不会死。行贿者在作,但死的确实那些受贿的,不免有些可笑。

  这样看来,我国的法律和制度确实有些不敬人意,有点“乌龙茶”的意思,“发酵”得不彻底。不是说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没有被纪委调查就没有犯罪,而是行贿者们变相的钻了法律的空子。

  问题很简单,法律没有真正的做到“一条龙”服务,还不够完善。所以必须要“从头到尾”的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从纪委到检察院,再到法院,都不能疏忽,还需要建立一个反向调查机制,彻底清查案中案,案外案等等一系列情况。可以适当的效仿古代的“连坐法”,行贿者与受贿者同罪处罚。(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许杰)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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