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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岂能逍遥法外?

时间:2013-11-22 18:15:3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
导读:河南省伊川县的上天院小学牵扯行贿受贿,如今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

  河南省伊川县的上天院小学牵扯行贿受贿,如今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新华网 11月20日)

  贿赂案件中“重受贿,轻行贿”的问题一直饱受诟病。然而事实上,行贿行为是腐败的一个重要诱因,甚至可以说多数领导干部走上贪腐的第一步都是“被诱惑”。河南省伊川县上天院小学贿赂案件事实清楚,行贿者却逍遥法外,不可谓不是怪现象。然而这种怪现象又是见怪不怪的常有现象,这值得反思。

  行贿与受贿,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天然互相依存,互相构成犯罪条件。按照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犯罪,受贿罪的起点为5000元。现行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毫无疑问,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行贿都是犯罪,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当然,尽管新闻从“转为污点证人”等上面解释了为什么多数行贿人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现象,但是笔者认为,此举一则要分情况,二来要有限度,三从长远看,更应废除。试想,如果买官者官照当,工资照拿,效仿者岂不是风起云涌,长此下去,行贿者莫不成风么?

  法律上讲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惩行贿,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干部队伍监督管理上有防微杜渐之说,打击行贿行为,减少腐败诱因,也是对干部的保护。无论怎么看,采取有力措施,终结行贿者或逍遥法外、或量刑过轻的“怪现象”,都是题中应有之义。(陈梁)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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