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草案中规定,现职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在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中任职,离退休后确需任职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公务员本就是为群众办事的工作人员,是接触政策和了解信息最全面的群体。如果在担任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同时再在社会组织中任职,进行第二份职业的从业。那么,一来不能全身心投入公务员工作,工作的时候要分心走神,会想着兼顾另一份工作。二来也难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第二职业谋取利益,暗中进行贪污受贿,暗箱操作。离退休后的国家机关公务员,虽然人离开了岗位,但是人脉和地位还是有的,所以对离退休后任职的按照严格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是对公众的一种负责,也是对离退休干部的另一种监督。公务人员的第二职务,多是一种变相的贪污,在国家机关工作之外再进行商业操作,官商两不误的局面,只会造就更多的有钱人,更多的权钱主义者,更多的贪污犯。
当然,规定是字面上的东西,问题是事情应该落到实处。笔者建议:一是加大对公务人员的清查,排除有二度任职的人员;二是加强对现行规定的宣传,普及公务人员的廉洁意识;三是加强监督,号召全民进行监督举报,如果发现有二度任职的,进行严肃处罚。(黄小秋)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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