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水利局原副局长黄某良,在主管水利工程和人饮工程等项目工程期间,收受承包单位“好处费”10万元,并与该局5名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均分各得2万元。东窗事发后,5名党组成员均被查处。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良受贿一案开庭审理,当庭以受贿罪判处黄某良有期徒刑5年。(新华网 10月25日)
个人腐败危害已经甚大,这集体犯罪更是可怕。10万块钱是小,但是这背后的隐藏的危害和利益关系却是一个相当大的危害。这位水利局副局长胆子也真够大的,也十分的够义气,金庸先生的江湖义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被他演绎的淋漓尽致。
本应和群众心连心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已然是令人不齿的犯罪,“一窝端”端的集体受贿,更另百姓心寒,玷污了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如此之多的“硕鼠”,吃肥了自己,吃瘦了百姓,也给相关纪检部门的执法造成了巨大的阻力。
集体受贿与个人受贿相比,并没有质的变化,它暴露了犯罪现象的猖獗,集体受贿意味着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也意味着整个公权部门的腐化,比起个体受贿来说显然更为严重。除了权力监督约束制度上的不完善等客观因素,还有着多方面的社会心理诱因,这些心理诱因很容易导致集体腐败。
一是狼狈为奸心理。狼狈为奸是集体受贿等集体腐败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腐败分子的一种重要犯罪心理。二是法不责众心理。现实生活中,单个人的腐败责任明确,一旦被查处所有后果将由个人承担,因此腐败分子往往有所顾忌。三是嫉妒攀比心理。现实生活中,腐败现象客观存在,有些意志薄弱的公职人员在目睹别人从腐败中得到巨大好处之后,自己的心理难免产生失衡,于是自己也去参与腐败。当越来越多的人都这样做,就会形成利益均沾的集体腐败现象。
就本案而言,大家一起分赃“好处费”,可见,集体受贿等集体腐败现象,危害甚大,必须加快完善监督、制约、教育三者并重的反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填堵社会上客观存在的腐败心理陷阱,才能及时予以遏止。(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许杰)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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