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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类人有条件合法生二胎

时间:2013-08-13 15:01:42  来源:中新网  作者:
导读:11日有媒体报道,广州将有可能再次申请“单独二胎”试点。广东省计生委、广州计生局随后分别澄清,称目前不存在申请“单独二胎”试点的问题。

  盘点 之 婚姻情况

  农村男子入赘可生二胎

  男方入赘可生二胎普遍适用于农村夫妻,可以说是“农村一孩半”的延伸,但各地政策在细节上有不同。

  现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贵州省的规定很简洁,“夫妻双方是农民,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北京《条例》的规定更看重赡养老人的承诺,“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两个月前,最新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山东省,在“二胎”政策中,则对“入赘”条件中,附加了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男方,“要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现实要求。

  盘点 之 职业

  矿工渔民可申请再生育

  在我国西北、东北地区和沿海省份,矿工、林场工人、渔民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众。他们的工作充满艰辛,甚至有生命危险。而“有一个儿子,或者多一个孩子,延续家族血脉”,也是这群人很质朴的心愿。多个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尊重了这些特殊职业(工种)人群的生育意愿。

  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有的地方则附加了一定条件,比如说广东规定,“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满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在人口同样密集的上海规定,“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浙江、江苏、河南等人口大省的现行《条例》中,对一方是特殊职业(工种)的夫妻生育“二胎”,前提条件是第一胎为女孩。

  盘点 之 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政策相对宽松

  2002年9月1日,《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其中规定,现行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实际上,在此之前,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制定了地方计生条例,均对少数民族夫妻制定了相对宽松的计划生育“要求”。比如,内蒙古、海南等省份规定,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都依据少数民族分布的特征,制定了特色的,具体的生育调节规定。

  现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在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实行允许夫妻生两个以上孩子的生育政策。比如,黑龙江规定: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内蒙古自治区也有类似政策,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优育,适当少生。

  九类人有条件生二胎

  1984年4月13日,中央提出“在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前提下,可以有控制地对二孩生育口子开大一点。

  随后,各省份、一些地市都相继出台适合各自地区人口状况的计划生育政策,并通过地方立法,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发布并执行。

  2002年实施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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