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求”已经被无数位市场派理论家不厌其烦地“唠叨”和传播,似乎已成为不容置疑的“改革共识”。笔者提请余先生及其他传播此言者回答:党中央在哪一次会议上、哪一份文件里做了这样的“要求”?
余先生提到国有金融企业之所以没有纳入到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是因为金融企业是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这层意思说明,余先生对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定位不甚了了。
第一,余先生似乎不了解中国式改革的循序渐进性;第二,相信余先生没有研究过《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内涵要义和法理逻辑,因而只看到金融国有资产没有纳入国资委统一监管这块难看的“补丁”,却没有看到财政部作为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却同时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能这个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体制性“漏洞”;更重要的是,第三,余先生不了解国资委与财政部对金融国有资产的“管”的根本不同。国资委的“管”,是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金融企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的出资人权利。它既不是干预或替代金融企业管理者的自主经营活动,也不是替代财政部及金融监管部门(即所谓的“一行三会”)做行业监管、政策引导、风险监控。
最后,余先生认为,国企改革的方向不应该继续处在“管多管少”的“指令性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习惯思维”上,“不应该再有婆婆”,而应该是向市场放权。但是紧跟着又说“企业唯一接受的应该是股东行使的权利”。
那么,属于国有资产部分的“股东权利”该由谁来行使呢?谁行使谁就是“管”,谁就是该被指责的“婆婆”吗?
请容许笔者引用早前发表文章中的一段文字:讨论必须站在理论扎实、逻辑清晰、论据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展开,我们才有可能达成共识。即使达不成共识,也会因彼此的严谨而相互尊重。(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办公室主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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