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法环境复杂、执行难度大。
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全国范围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一方面城市要建设,一方面老百姓的利益又要加强保护。虽然从理论上讲,从长远看,二者应当是有机统一的,但具体到某一时点、某一个案往往又会发生冲突。媒体关于各地“拆迁钉子户”和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人员伤亡事故责任追究的报道往往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有些当事人争相效仿,加之现在涉诉信访的考核机制等等,这些因素都使执法环境变得十分复杂,不利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推进。
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拆迁安置低于预期,群体干扰审判。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与区位市场价值差距明显,拆迁补偿标准低,补偿安置费不到位,补偿安置的方式欠妥,实际补偿的差距过大,补偿争议的救济途径单一,导致低收入居民无力购买新房、迁入新居。由于政府安置补偿与被拆迁人的期望值差距较大,致使被拆迁人产生抵触情绪。当其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基于相同的利益,被拆迁人便和其他拆迁户结成群体,一起到法院旁听庭审,有组织、有分工地干扰案件审理,给正常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误解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恶意谋取非法私利。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部分被拆迁人不了解、不理解政府的拆迁政策,不能冷静地表达诉求、配合法院庭审,无理缠讼,无故拖延时间,耗费司法资源,阻碍规划实施,自认为法不责众,非法上访,借此迫使政府妥协,以满足一己私利,从而为自己谋取最大化的实体利益。
(三)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实践中实施征地执法机关呈现出多元化格局,各级政府或多或少均参与拆迁。裁决部门对证据审查不够全面、细致,未能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审查评估报告的证明效力,导致被拆迁人不服,将矛盾推入诉讼程序;个别行政机关只要结果,不重视程序,执法随意性大,给被拆迁人形成可以通过非正常途径博弈利益的错觉;部分拆迁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态度粗暴,材料手续不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纰漏突出,业务不精,政策掌握不准,偏离法律程序和政策导向拆迁;有的行政机关消极应诉,在庭审时不出庭或派其他人员出庭,致使一些事实无法在庭审中查明,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 2/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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