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通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现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财政部允许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率先试点自行发债。2011年、2012年地方自行发债规模分别为229亿元和289亿元。
财政部日前印发的《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明确,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实习记者 陈博)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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