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导报健康中国人系列活动组委会 主办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界视野 > 法院

债务人死亡后 债权人该向谁主张权利

时间:2024-11-04 14:35:59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古丽妮尕尔·赛麦提
导读:中国有句古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都知道谁欠钱谁还钱,但是欠债人死亡,欠款应该向谁要呢?近期,新疆泽普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那么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权?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古丽妮尕尔·赛麦提)中国有句古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都知道谁欠钱谁还钱,但是欠债人死亡,欠款应该向谁要呢?近期,新疆泽普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发的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那么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阿某和布某是远房亲戚,布某于2020年1月向阿某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并向阿某出具了借条。2021年布某因病去世,阿某持借条向布某妻儿索要欠款,但是布某妻子和儿子均称不知道该借款,不予偿还。多次索要无果后,阿某于2024年向泽普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布某妻子和儿子偿还该笔借款。

  【法院审理】

  法庭上布某妻子辩称自己对借款的事情毫不知情,且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偿还。

  经调查,布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去世后理赔款15000元由布某妻子和儿子领取并用于开支。经法庭释法,布某妻子意识到领取布某死亡后的理赔款,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布某所负的债务,布某妻儿同意并当庭支付。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布某死亡后,其妻儿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布某向阿某借款后死亡,该欠款并不会自动消除,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布某及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阿某事后未取得布某妻子的追认,且阿某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布某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布某死亡后的15000元保险理赔款,由其妻儿领取,其妻儿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布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双方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guanliyuan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