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郑娇)近日,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县法院)在判后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通过各方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判后达成和解,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经营一家菜店。2021年9月至10月,两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菜,原告按两被告要求将蔬菜送至指定地点。截至2021年12月,经原告单方计算两被告共欠原告菜款53612元。期间,两被告曾给付原告菜款5000元,至今尚欠48612元未给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动与原被告双方联系,多次主持调解,了解双方的调解意愿。经查,其中被告一为工地承包人,被告二为会计,期间二被告多次购菜且在购菜单中签字,但少数购菜单中签字为其他人,被告一表示其仅认可两人签字部分的菜款31560元,其他菜款均不认可,原告陈述其他人员购菜系受被告一委托,双方僵持不下。终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等,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尚未生效前,法官电话回访时,被告一希望能够再次进行调解。为使案件能够得到最终的解决,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判后答疑,分析上诉执行存在的时间和诉讼成本,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尊重原判决的前提下,希望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庭外和解。
双方当事人见承办法官在判决后仍坚持调解,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深有感触,原告同意减免部分菜款,被告一也同意及时给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塔县法院秉持“如我在诉”,坚持公正审判和判后释法明理相结合,将调解贯穿案件的始终,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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