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人讯(秦宝成 赵刚)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佳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荣公司)与被告总部住所地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的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集团)之间,于2016年9月25日签订两份《材料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C11410001080010160045,被告购买原告的木跳板、模板、木方等材料,材料款合计2920746.00元。第二份合同编号:C1141000108009160039,被告购买原告的木跳板、模板、木方等材料,材料款合计1178991.00元人民币,共计4099737.00元。
合同约定被告于2018年2月25日前结清全部材料款。
但被告仅于2016年12月26日给付现金609787.00元人民币。仍拖欠余款3489950.00元迟迟未付,原告历时四年数次长途跋涉往返于内蒙古阿荣旗与河北省唐山之间,讨要未果而诉至法院。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称:“是其第一分公司使用了原告的材料,让原告佳荣公司找第一分公司主张欠款”。但,《材料购销合同》上盖的是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的印章。《材料购销合同》的甲方也明确写着是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而并非第一分公司,总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依法为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0年1月20日9时00分开庭审理此案。
可是,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却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与佳荣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履行地点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的高力军法官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十二冶集团与佳荣公司签订的两份《材料购销合同》中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均约定为:“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二十二冶集团住所地在唐山市丰润区,合同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丰润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二十二冶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驳回二十二冶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中《材料购销合同》的甲方及其印章,均都是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第一分公司的字样。其第一分公司,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其它的处于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的什么自然人,更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作出(2019)冀0208民初60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的辖区异议申请,既公平又公正。办案公正,方显清廉本色!
正党风秉公办案正大光明,树正气公正执法无愧天平!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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