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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脱保”一天 付出万元代价

时间:2023-11-21 12:26:48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阿布拉江·土尔迪
导读:在道路越来越拥挤的当下,骑行方便的电动车已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目前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购买车险,如果忽视投保,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对经济并不宽裕的当事人来说,可谓天文数字。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阿布拉江·土尔迪)在道路越来越拥挤的当下,骑行方便的电动车已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目前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购买车险,如果忽视投保,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对经济并不宽裕的当事人来说,可谓天文数字。

  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同时,判令被告人麦某法定代理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3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2日8:30许,被告人麦某(女、17岁)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伽师县某村路段时,撞到行人毛某,致毛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毛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麦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损失18.3万元。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麦某驾驶的电动车原来有第三者责任险,但事故恰恰发生在保险期限届满的第二天,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麦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麦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上所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有的车主会忘记当初投保的具体日期,结果错过了规定续保期限;有的车主心存侥幸,前一年度未出险,会认为自身驾驶技术不错,觉得拖几天没事,便不去及时续保。本案中,虽然车险只过期一天,但车险是没有宽限期限的,只要保险期限一过,保单即刻失效,损失赔偿,都需要由车主自己负担。车险续保宜早不宜迟,最好是提前进行续保,以免临时因时间、手续等因素的的延误导致车险“脱保”,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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