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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力解“忧酬” “讨薪”之路变坦途

时间:2023-11-13 11:19:49  来源:健康中国人  作者: 阿曼尼萨 朱益祺斐
导读:当劳动者遇见拖欠工资的问题时,应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注意留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工资多少的证据,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意气用事,以免造成不良后果,最终得不偿失。

  健康中国人讯(通讯员 阿曼尼萨 朱益祺斐)当劳动者遇见拖欠工资的问题时,应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注意留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工资多少的证据,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意气用事,以免造成不良后果,最终得不偿失。

  【案情回顾】2019年,原告王某在被告田某经营的医院上班,并担任主治医生,月工资为10000元。期间被告田某虽然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仍有50000元工资未向原告王某支付,被告田某于2020年9月向原告出具1份50000元欠条,并签名捺印。王某多次向田某催要工资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经法院审理,被告田某雇用原告王某在其所经营的医院从事主治医生工作,并对剩余的工资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债权债务明确,原、被告之间存在追索劳动报酬关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用工主体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支付工资5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泽普县人民法院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承办法官把群众的“忧酬”摆在首位,持续助力解决讨薪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把“忧酬”之路变为坦途,始终坚持用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高效的司法行动托举群众的“幸福梦”。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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