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两“稻香村”打出老字号
庭上,原告苏州稻香村以商评委裁定程序违法,要求其撤销不准注册申请商标(图2)的裁定。
苏州稻香村代理人称,早在1904年清朝商务部颁布章程证实受理中外各商的商标挂号注册后,相关文献就开始记录原告稻香村持续经营的事实。新中国成立后,1999年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原告关联单位)被原国内贸易部评为“中华老字号”,2004年,商务部又将其评为首批“中华老字号”。所以,原告一直享有极高知名度,应受法律保护。
代理人补充称,近些年,北京稻香村出现了负面新闻,已经严重伤害了“稻香村”这一品牌的整体形象。
北京稻香村代理人则称,其始建于1895年光绪年间,是京城生产经营南味食品的第一家,鲁迅在北平生活时也很喜爱,《鲁迅日记》中也多有记载,后销售领域遍布13个省市,1993年被原国家贸易部评为“中华老字号”,后来也得到了商务部的确认。
本案未当庭宣判。
■ 专家说法
判决不会轻易打破现有平衡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表示,像这种因为历史原因纠缠不清的案例还有很多,这是早期市场竞争不充分、法律意识淡漠留下的产物。本案中两家都自称是老字号,都有各自相关使用的区域,已经不单纯地考虑法律上所规定的“在先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往往会充分考虑双方现有的市场格局,不会完全倾向于某一方,而是通过判决确立双方边界,或者促成双方通过转让、授权使用等方式进行和解。
■ 庭审焦点
苏州稻香村
销售渠道等不同不属类似产品
苏州稻香村称,其从清朝持续经营至今已超百年,是我国月饼糕点行业现存历史最为悠久的中华老字号和商标,在苏州、北京、山东都拥有生产基地,有极高知名度,应受法律保护。其商标早在北京稻香村公司成立及申请商标前就已注册,拥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北京稻香村”更具有高知名度,而且两家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应认定为类似产品。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