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一个极为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经过县、市两级法院的公开审理,官司打赢了却历时四年迟迟得不到执行,致使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南关二街的村民安守强一家心里极为纠结。
2005年,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南关二街村民王占秀、宋满成、无端占据了本村村民安守强家的宅基地搭建了简易房子,安守强得知后经多次要求拆除无果,无奈之下,分别将王占秀、宋满成起诉到郯城县人民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0)郯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是:“王占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搭建在原告安守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简易棚”和 (2010)郯民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宋满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搭建在原告安守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简易棚”。王占秀、宋满成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2012年5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2)临民一终字第498号和499号的终审判决书,判决结果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置法律于不顾,迟迟不履行判决结果。安守强随于2012年11月16日对上述两起案件申请强制执行。
安守强申请执行后,郯城县人民法院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对两案件进行执行,在安守强的多次投诉控告之下,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办案法官廖某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谈,并于2014年12月18日双方在郯城县法院执行局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执行人宋满城、王占秀于2015年2月20日之前自行拆除非法建筑物。
然而被执行人并没有如期拆除非法建筑物。2015年4月15日再次在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廖某的协调下,被执行人同意在2015年4月21日让安守强自己找人拆除(被执行人说,执行局去拆除他没有面子),两次均在郯城法院执行局调解室签字按手印。
4月21日,安守强带领工人拆除他人非法搭建的简易棚时,开始被执行人并没有任何阻碍,在拆除的过程中,郯城县人民法院法官闻庭长也到达现场,被执行人员同法官私下沟通了几分钟后,法官即离开现场,随后被执行人员对拆除行为进行阻挠、辱骂并要求执行人将拆除的部分恢复原状。而安守强将事情告知执行局徐局长后时,局长却置之不理。
据安守强介绍,以上这两起执行案件,执行之艰难并不是无法执行,而是郯城县法院的法官严重不作为造成的,个别执行法官已经充当被执行人的保护伞,为其撑腰,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引用本案件被执行人的一句话:“这个案件我们花的钱已经远远超过了所要拆除房屋的价值,所以我们不能拆,谁也不能奈何我们。”
生效的法律文书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判决内容,这是公民都应当遵守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内容时,申请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捍卫法律的尊严,这也是法官的责任。
被执行人所说“已经花了好多钱在这个案件上”,他的钱花到哪儿去了?有关人员是否存在受贿现象?安守强不知,他也希望有关部门彻查此案,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如今,他只是感到不解的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经过了法院的两次审理,郯城县法院怎么就执行不了呢?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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